為何替殺人犯辯護?黃致豪背負「偽善」罪名 誰來成為司法的緩衝帶
前言:基於人性的脆弱,每每看到小燈泡爸爸的文都會流下眼淚,但,黃致豪就是「偽善」嗎?
這次華山分屍案的兇嫌找上黃致豪擔委任律師(連結點擊),他接手過鄭捷隨機殺人案、北投女童割喉案、絞殺女友母女案、內湖小燈泡斷頭案、南港小模姦殺案,有著「魔鬼代言人」的稱號,這些經歷讓黃致豪備受人身攻擊,母校也表示對他的失望。
筆者今天想探討的是:「律師為什麼要替殺人犯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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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工作都有自己的職業倫理與道德拔河,先前討論過的安樂死(連結點擊)是醫生的難題,在拯救生命與減輕痛苦之間難以取捨,而律師得在自身道德判斷與職業倫理中做選擇,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的無罪推定,及聯合國的《關於律師作用之基本原則》,所有人都有權請求一名律師,協助刑事訴訟的各階段辯護,保護其權利,這是律師的職務,為何黃致豪會引發社會反彈呢?
筆者欲引用社民黨參選人苗博雅發表的貼文,對此事進行逐條分析:
「消防員救火時,不會區分受困火場的人是好人還是壞人。
槍擊要犯受傷送醫,醫護人員也得盡力救治。
我們不會說救了壞人的消防員是壞的,也不會說治好壞人的醫生是壞人。
那為什麼為重大刑案被告辯護的律師,就是壞人?」
►總幫壞人辯護?
上文的案件皆是兇嫌尋求黃致豪幫助,並非黃致豪主動接案,站在「律師職業」的角度,這是件合理之事情,在此情況下應沒有人會只求利益而賭上名譽;再者,律師的職責是找出佐證讓法官判斷案情,無法將黑色的事情搬弄成白色,每個抗辯的背後都是有效的證據,若是黃致豪幫助嫌犯辯駁的舉動,會改變這個案子的判定,那麼就不是大眾目前認定的「事實」了。
這幾起案件中,加害者所言都符合大眾認知,沒有撒謊或是狡辯,律師的辯護只是維護程序的進行,避免在大眾憤怒下法官「斬立決」,跳過中間步驟滿足社會期待,保護加害者不被添加額外「莫須有」之罪刑,也可防範嫌犯在過程中放棄或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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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標準是什麼?
回溯歷史上多起冤案,在當時的風氣中,嫌犯也背負著罪名,遭受輿論撻伐,如果當下知道是「冤獄」那些人就不用蹲冤獄了。在案件發生的時刻,大眾會憤怒,會希望法律給予正義,但所謂的正義是什麼,需要等時間慢慢解析,而非速審速決、立刻處死決平緩怒氣,正好滿足加害人尋死的願望。
「黃致豪律師為多名殺人犯辯護,正是在保障你和我的人權,善與惡並不是二分法,而是光譜的兩端,如果你認為的極惡之人都能得到司法訴訟的保障,那麼不管你站在光譜的那個波段,都會是安全的。」-知名球評、警官石明謹
筆者認為,律師的辯護是「緩衝地帶」,如果沒有這道最後防線,社會風氣極可能會爆衝,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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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的獵巫行為?
「我們總是把精神疾病與風險做了過度的聯想,且簡化了精神疾病的多元性,和它背後的社會成因。」-吳易澄,引用自端傳媒《我們不認識精神疾病,卻在罪案之後集體獵巫?》
多起案件中,加害人被判定有精神方面疾病,可以減刑,這引起大眾討論,也使得精神疾病更加汙名化,黃致豪擁有心理學博士,在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受到撻伐,質疑他濫用精神鑑定幫助加害人減刑。
但,常被忽略的是,精神疾病的減刑需要經過鑑定,若是加害者「沒有異常」,律師及法官也無法依此進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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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心比心?
「如果是你的家人被殺,還會覺得無所謂嗎?」這大概是殺人事件中,最常聽到的言論了,但是,加害者家屬的傷痛不比受害者家屬少,內在的自身愧疚加上外在的社會輿論,判決後也幾乎等於失去孩子了,龐大的壓力下導致家破人亡,難道他們就不值得同情嗎?呼籲將心比心的民眾,真能夠體會到生出「殺人魔」的孩子嗎?
而在律師的角度,若是將人情事理套入每起案件,真能理性辦案嗎?若是你的家人是加害者,你會選擇隱瞞又或偵辦?我們不是受害者也不是加害者,不是相關親屬,沒有在案發現場,根本無法將心比心、套用同理心,濫用這四字只是輕視一切的感受,會更加傷害相關人員。
該如何教育這些「看似正常、內心病態」,或是患有精神疾病的孩子,方是社會共同的議題。
► 預防?治療?
「隨機殺人事不是單靠法律就可以解決,而是需要檢討社會對有問題的群體是不是足夠關心。」-民進黨立委尤美女
「希望能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讓這樣子的人消失在社會上」-小燈泡母親,引用自〈上帝的腳沒有踏進的地方〉
在連續殺人事件的重怒後,處決嫌犯之餘,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護小孩、保護社會,鄭捷已伏法,但社會上仍有如鄭捷般的人,要如何預防及治療呢?
這亦是筆者撰寫此文之源,黃致豪為加害人辯駁時,試圖透過心理學尋找根源,達到更遙遠的目的,「有沒有教化可能」卻成為眾人焦點,這個抽象的問題沒有人知道答案,無意義的爭辯也無法解決。
台灣的死刑廢與存已爭論許久,僵持於言論無法改變現況,相較於紙上談兵,黃致豪實質去行動,探究加害者背後的緣由,嘗試以教育的根本改善,預防勝於治療的格局似乎較大。
黃致豪究竟是魔鬼代言人,還是天使的化身,仍有待觀察,但總結以上,筆者認為他不應遭社會多數言論撻伐,回歸律師本身,他只是做好自己份內之事,如他所云:道德與職業倫理其實都只是種「選擇」,並非絕對的二分法,不論選擇哪邊都會受到撻伐,但他的實際作為是值得被看見、被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