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律師被爆「已婚約砲」! 同行搖頭:爆料才要小心挨告誹謗
這幾天律師圈很紅的新聞,說來難過,畢竟不是什麼好新聞。被爆料是「約砲律師」可以告妨害名譽嗎?已婚者被爆料有約砲行為,算妨害名譽嗎?
1.爆料別人已婚約砲,是一種誹謗行為
批評他人已婚約砲,基本上就是指稱對方私生活「不檢點」、「放蕩淫亂」甚至「犯法」,這是一種負面評價,符合「損他人名譽」的條件,因此屬於一種「誹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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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婚約砲」到底算公共事務還是私生活?這點影響爆料是否有罪
我們是個言論自由的社會,當你說的是「真話」,法律就不處罰你,因此刑法第310條規定,如果你毀損他人名譽,是基於「事實」的話,就可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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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例如你PO文說立委A有收回扣,這構成毀損他人名譽的誹謗,但你是掌握對方收回扣的證據與事實才爆料的,這時候你就會無罪。不過這有一個前提:即便你說的是事實,如果「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的話,還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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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PO文說鄰居B在家裡生活邋遢、是個米蟲,但B私下如何其實跟你無關,即便你說的是事實,但這只是私德問題,因此你會構成誹謗罪。做這種差別待遇的原因是,我們保障言論自由是因為言論能夠促進「公益」,如果你的言論無法促進公益、變成攻擊私人的工具,那就不值得保護。
問題來了:怎樣叫私德?怎樣叫公益?性生活是私德嗎?已婚約砲屬於私德還是公益?
舉例來說,像是「廢棄物掩排場設置問題」、「慶富國防軍艦案」這種涉及公共建設與國防支出 的問題,很容易理解是一種公益問題。(參考橋頭105年度易字783號刑事判決、高雄105年度審自字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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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消費體驗」或「詐欺情事」,有些法院就覺得是與公益有關,例如批評某國考補習班老師教學品質差勁、或是某勞工不斷詐騙雇主薪資,法院就認為這種批評無罪。(參考臺中105年度易字1356號刑事判決、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98號)
至於「私生活」,法院通常認為是一種「私德」,因此隨意批評他人私生活是構成誹謗的,例如說「用哭的方式騙了多少男人」、「聽說他房間是小榻榻米」;或是批評、洩漏別人男女交往的過程,都被判誹謗罪過。(參考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801號、臺中106年度易字950號刑事判決)
即便私生活無關公益,但黃律師目前是「已婚」身分,約砲就有涉犯「通姦罪」的可能性,一旦既然牽涉到犯罪,我覺得受大眾評論的空間就比較大了。
(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看到這則新聞會難過,是因為他先前在死刑議題很努力也很主動的發聲,不管他是不是律師,願意為尖銳的議題站出頭值得尊敬;正因為他是律師,所以他的義舉更讓人與有榮焉,如今卻發生這一件事,令人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