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丈夫求歡遭拒」起疑心!女強人偷翻抽屜 赫見一疊同志交歡片

文/蘭天(律師)

當事人是知名投信公司的總經理,在台北金融投信業「喊水會結凍」,投資手法快狠準,管理公司的手腕靈活,董事會賦予重任,VIP客戶寄予厚望,幾年前結婚,郎才女貌,羨煞業界。

當朋友介紹她來所諮詢時,我非常驚訝,因為通常投信公司發生法律問題一定先找大型律師事務所,我事務所的規模在台北市連小型事務所都還排不上,頂多列入「迷你型事務所」,怎麼找上門呢?

朋友在電話那一端聽出我的疑惑,語帶保留地回應:「是總經理個人的事,她指定要女律師,而且要擅長處理家事案件,口風又要緊,她的特助查過好幾個家事專業律師雖然經驗豐富,可是愛在媒體曝光,他們不敢找這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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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特助是我太太的姊妹淘,他們上次對妳承辦一件豪門私生女的官司印象深刻,向我打聽妳的為人與作風,我透露這二十年來妳接辦很多政治名人或娛樂圈明星的案子,除非社會矚目,鬧得沸沸揚揚,媒體採訪不得不應付,否則妳是絕口不提,全面封鎖新聞,他們聽了很安心,想要約妳的時間。」

朋友畢竟知我甚深,瞭解我的執業風格,過往曾因一些名人案件守口如瓶,得罪一些媒體朋友,可是保護當事人隱私是律師的天職,何況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有一段不堪的故事、破碎的心,何忍相告!

見面當天,總經理隻身前來,雪紡紗的長裙飄逸柔媚,娟秀細緻的臉龐,薄施胭脂之下看得出淡淡的憂傷,現代都會的「女強人」已經不再是傳統刻板印象的強悍外表、幹練套裝的職場主管,面前的女企業家秀麗溫柔,平和地描述她遭遇的故事。


▲當事人是一位精明幹練的女強人/示意圖/pixabay

幾年前她與丈夫在一家法人投資交易中結識,相知相惜,一年後步上紅毯,婚姻生活甜蜜,可是丈夫與她少有閨房親密關係,她以為是工作壓力大,小倆口經常各自出差,聚少離多,作息不一所致,從未懷疑丈夫的性別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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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天夜裡,氣氛旖旎,期待生兒育女的她上了床,倚偎丈夫身旁撒嬌,丈夫卻翻身遠離,再度拒絕行房,她傷心失落之餘,到書房翻書解悶,無意中在抽屜發現幾片光碟,反正也失眠,索性放映欣賞,沒想到裡面均是同志交歡的A片,而其中包裝精緻的一片光碟居然有丈夫與另一男性的燕好影像,雖然燈光昏暗,可是她認出丈夫身上的特徵。

發現了這個秘密,長期的疑惑解開了,可是心也碎了,她不知道接下來怎麼辦?

問她發現多久了,她面無表情地答:「兩個多禮拜了,因為上週公司在處理金融風暴的風險管理機制,所以拖了幾天才來找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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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年的職場風雨、危機處理,已經練就她凡事鎮定冷靜以對,否則公私煎熬,怎堪得一個「愁」字了得!

「我想這段時間妳心裡一定很不好受,打算如何處理你們之間的關係?」

我必須先瞭解她的決定與需求,才能提供合適的法律意見,有些律師聽到這些故事,劈頭就分析離婚的規定,甚至財產分配、婚姻詐欺的問題,會讓六神無主的當事人彷彿在汪洋中抓到浮木,似乎見到隧道的出口!

可是這些提議是不是最適合當下當事人的人生選項,其實沒人說得準,恐怕連上帝都還不知道往下劇情如何安排,我們律師何敢引導當事人決定人生方向?

她聽了我的提問,沉默許久……。

心理學上分析創傷後症候群,會經歷幾個階段:震驚及否認→逃避→憤怒→意圖討價還價/扭轉現實→抑鬱絕望→接受現實。

通常當事人遭遇創傷衍生為法律問題,可能在第⑴階段;或第⑶;或第⑹階段尋求律師的協助,如果一直待到第⑹階段才處理,我們比較能就事論事,減少情緒的干擾;可是倘使落在第⑴或第⑶階段,律師就可能在症候群的發展歷程中,必須陪伴當事人尋找解決方案,較為辛苦。

倘若處理不當,可能當事人選擇逃避(畏罪潛逃)或憤而另覓黑道介入協助,甚至抑鬱生病自殺,都會使得案件更形複雜。

眼前這位美麗多金的總經理,感覺上已度過憤怒的階段,也明知無法改變現狀回到從前,雖然情緒上有抑鬱的傾向,但多年的職場經驗及對人生正向的信念,促使她走向第⑹個階段,接受丈夫的既有狀況,企求謀取全身而退的解決方案。


▲發現自己深愛的丈夫是同性戀/示意圖/pixabay

「我想離婚,但是不希望財產分一半給他,結婚這幾年耽誤我的青春,導致我無法如願生育子女,現在發生這種事,大家好聚好散,互不相欠!」她平和地說出決定。看來她已經沉澱多時,而且理出思路方向了。

「我建議妳好好與先生溝通,儘量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彼此的問題,反正你們沒有小孩,財產登記也都明確,離婚條件應該很單純,雙方談妥後,簽署離婚協議書,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就生效了。」我把法定程序說明清楚。

「律師,這些我都瞭解,我擔心的是萬一他不同意離婚,或是獅子大開口怎麼辦?」原來她諮詢的重點在這裡。

「這是很有可能的,有些『同志』藉著婚姻的名義避開『出櫃』的社會壓力,或以離婚為勒索財產的籌碼。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形,而妳又不願意花錢消災,就只好走上『裁判離婚』的路了。

不過裁判離婚要等法院三級三審判決定讞,曠日廢時,勞民傷財,可能拖上三、五年,而且以妳在業界的知名度,一旦公開審判,噬血媒體的報導可能會是妳另一個困擾。」

通常要進入訴訟程序,我一定先把所有可能的問題及二度傷害先挑明著講,免得日後夫妻對簿公堂,當事人措手不及,滋生更多遺憾!

「如果用訴訟的方式離婚,我有勝算嗎?」顯然她已無暇顧慮其他後遺症,只希望得知「裁判離婚」可否真正解決她的問題。

「應該離得成,雖然對方是同性戀,如果發生在96年民法修正前,並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離婚的十項法定事由(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但可依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如果是發生在96年修正後可直接依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她似乎比較寬心了。

我附帶解釋她方才特別提到財產處理的疑問,「至於這種情形,對方除了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賠償妳貞操權被不法侵害的精神損失外,關於妳的財產,倘使你們有約定財產處理方式,對方是不可以向你要求剩餘財產的分配;不過如果是採法定財產制,他依然可以要求分配你們的剩餘財產。」當事人聽了有些不解與不平,這種情況再讓對方分配自己的財產,情何以堪?

可是法律無法面面俱到,面對既有的制度,我們律師也只能依規定分析說明,倒是民法排除分配的規定,應該可以稍稍讓她釋懷,於是再往下分析:「剩餘財產分配之前,妳可以先扣除債務及慰撫金,而且倘若依法律的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話,妳還可以請求法官調整或免除對方分配額。」

她點頭表示聽懂了,起身致謝後表示:「我回去再想想,決定了再請妳繼續協助。」離開時她的腳步依舊沉重,但神情似乎已不再迷惘……。

當妳發現摯愛的丈夫愛上了另一個人,而且那一個人是男性,無論盡多大的努力,妳都無法改變丈夫的心、挽回彼此的感情時,怎麼辦?放棄或繼續?

放棄──捨不得;繼續──不甘願!

此時,請傾聽內心的聲音,問問自己渴想的婚姻圖像,試著尋找幸福的方向。

*本文摘錄自《在多變的婚姻危機中找出路:山盟海誓比不過一張紙》

作者: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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