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要先磕頭108下 老公太迷信凡事先問神 絕望妻:奔喪也不准
「律師,我真的受夠了每件事都要神明指示的婚姻生活了!」
小美,35歲,是個眉清目秀、氣質有禮的漂亮二寶媽,輕聲細語的好脾氣的她和先生戀愛三年、結婚五年,雖然交往時就聽聞先生家有宗教信仰,但婚後小美晉身為「自家人」,所以生活一切大小事都必須「請示神明」:
「每天回家第一件事,就是要先向神明叩頭108下,早上起床出門前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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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說今天不能出門,所以奶粉沒了就讓孩子餓一天沒關係,明天再買。」
「妳怎麼在臉書上放生日跟照片,神明說這樣會被壞人作法陷害,現在立刻刪掉!」
「神明說,公廁的最後一間是最多陰氣的,進去會卡陰!孩子就先憋尿吧,回家再說!」
「小孩是佛子,佛子生病不能也不需要去醫院,會被醫院的陰氣玷汙了,吃香灰就會康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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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娘家都沒有宗教信仰,這樣靈很髒的!以後妳也少跟他們在一起,不然會影響到我們家!」
▲小美的丈夫十分迷信,任何事都要請示神明才可以進行。(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彷彿婚姻生活中所有的不順利,都是因為小美沒有「虔誠的」跟著先生信仰、沒有像先生一樣以神明和師父的「開示」作為最高指導原則。
小美原先對於種種要求都秉持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配合態度,但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出現了……某天小美回家終於磕完108個頭後,突然接到娘家來電說外婆過世的消息,小美急忙地請先生陪同立即回娘家看外婆最後一面,這時先生卻義正嚴詞拒絕:「不可以回去!神明說看到死人會沾染到晦氣,也會把晦氣帶回家!妳現在是只在乎娘家,不管婆家人死活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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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這才真正領悟到,她一再地包容配合先生所要求的「神明指示」,卻導致她連最基本的奔喪權利都沒有,先生對於這段婚姻生活連最基本的體諒都做不到,身心俱疲的她,對於先生堅決不離婚,但又不願意調整自己對宗教的狂熱程度,似乎只剩下走法院訴請離婚這條路了……,但上網查了又查,發現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好像都跟自己的情況不符合,該不會真的離不了婚吧……?
究竟什麼情況才可以訴請離婚呢?
先說結論,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那法定的離婚事由有哪些呢?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就列出了幾個較典型的離婚事由: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連奔喪的權利都被剝奪,小美忍無可忍決心離婚 。(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看完似乎以上這十種的法定離婚事由,小美似乎都不太符合……,但別擔心,我們還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所以即使小美不具備前面十種離婚事由,只要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也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這個規定如此空洞廣泛,到底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呢?實務上,法院的判斷標準是:
(1) 任何人如果處於跟當事人一樣的情況都不會想再繼續維持婚姻,那就能夠認定具備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2) 且造成婚姻走到這地步,不是因為小美的錯。
看的出來,法條跟法院的認定標準都保留了很大的彈性,為的就是因應不同當事人的需求,避免過度限縮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權利。所以小美可以主張,因為先生過度迷信宗教,導致兩人衝突不斷,感情毫無修補的可能,任何人如果處於跟小美一樣的情況,也必然不會想再繼續維持婚姻,小美與先生之間具「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先生過度迷信或衝突不斷都不是小美的錯,所以法院判決離婚准許的機率是高的。
律師勸世相談室:忍無可忍,那就不必強求
走入婚姻,本是因為彼此互信互愛、相知相惜,但如果因為價值觀、生活觀有重大分歧,且已盡全力努力付出卻仍無法化解,甚至只換得一再對立、互相傷害,那也許這段「婚姻」實際上只是空殼,一再忍耐只換來彼此更多的折磨,不如重新審視、整理這段婚姻關係,讓雙方都能過上幸福快樂的日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