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燒炭」該叫凶殺案!妻小未必同意要死,怎能叫攜手自殺
昨日(18日)台中市太平區,出現一場慘劇。一名吳姓男子與妻子彭女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子女,最近卻在協商離婚後忽然失去音訊,隨後被發現全家4人都陳屍在一輛計程車上,因燒炭而亡。
可是,絕大多數媒體都以「一家4口燒炭」來做報導,雖然可以理解這是最精簡字數、也吸引讀者點閱的下標方式,但我們難道沒有更好的方式嗎?
目前的下標方式,背後的意義彷彿是妻子子女都同意自殺,然而從目前的消息來看,4人陳屍的計程車內,妻子雙手垂放大腿處、遺體頸部更有疑似手掐的勒痕,手肘處也有瘀血痕跡。即使正式的化驗結果要明日才會公布,這怎麼看也不是「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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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位於後座的9歲兒子及6歲女兒,則完全沒有掙扎痕跡,現場發現了飲料杯與安眠藥錠,小朋友也很可能是先被藥物迷昏後,吳男才著手燒炭。不管怎麼說,這都不叫共赴黃泉,反而更像是吳男下手殺死家人,隨後再自殺。
更進一步來說,「一同自殺」的報導方式,背後藏著不太恰當的價值,因為這種說法,彷彿是抹殺了個人的意志,讓女人和兒童成為了男性的附屬品。這種觀點以命定式的悲劇來觀看事件,而淡化了其中他殺的本質。伴侶間都有所謂的「強暴」了,既然人不該控制伴侶的意志,那麼自然更是不該對伴侶、家人的生命有掌控權。否則,如果社會都如古代的「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那不是很恐怖嗎?
不過,新聞報導畢竟不能在事情未確認前就直接影射或指稱某人是罪犯或殺人兇手(雖然從2017年的女模命案看來,或許也沒有那麼「不能」),究竟該怎麼從短短的標題中就描述出事件,又要避免成見或無意間的意識形態......或許真的還是滿難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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