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償險=鼓勵酒駕? 律師:刑事責任跑不掉,受害者至少有賠償

文/雷皓明(律師)

近期立委要求金管會移除酒償險,認為酒償險形同變相鼓勵酒駕。

我不懂,我真的不懂。

●  你知道什麼是「酒償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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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償險,是指一種責任保險的附加條款。簡單來說,當駕駛「因受酒類影響而肇事,需要賠償時」,保險公司願意付錢的一種保險。

● 「酒償險」有什麼好處?

酒償險的第一個保障對象是「駕駛」,因為酒償險的本質就是在保障「肇事責任」。

但酒償險作為一種責任保險,第二個保障對象是「受害者」,理由也是因為酒償險保障的是「肇事責任」。如果肇事者付不出錢的時候,保險公司付得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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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避免駕駛付不出錢的風險以外,還能做到「迅速補償」的效果。責任保險的條款通常都會允許受害者「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可以省下等保險公司付錢給肇事者、肇事者再付錢給受害者的冗長程序,以及可能帶來的爭議。


▲ 酒償險的本質在於保障「肇事責任」,若肇事者付不出錢,受害者可以向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 「酒償險」有什麼壞處?

酒償險最大的壞處,就是會變相鼓勵酒駕,買了酒償險的人都會故意去喝酒肇事,或是放心喝酒駕車撞人,反正最後都賠得起、自己可以無事一身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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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這樣嗎?

說「酒駕有保險=鼓勵酒駕」,我覺得是過度簡化因果關係,甚至也誤認事實。

「因為有保險,駕駛可以安心喝酒上路」,這種情況叫做「道德風險」,也就是當事人放任甚至是故意造成壞事的發生。

但任何一種保險都有「道德風險」的可能性,例如:火災險,當事人可能就不會注意煙火甚至放火;人壽險,當事人可能就不會特別注意自身安危,甚至蓄意造成死亡。

但故意造成事情發生的道德風險,其實就是「詐保」啊!這種情況保險契約通常都會直接排除、不予理賠,藉此斷掉一些不肖當事人的歹念。以酒償險的例子來說,假如駕駛是故意造成車禍事故,就會被排除不保。

而「不慎注意」的情況,確實有可能發生,但我們就用一般的汽車責任險來想想,你會因為買了責任險,就開車比較隨便嗎?如果不會,那為什麼買了酒償險以後就會呢?


▲並非有了保險駕駛就可以安心酒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其次,酒償險的賠償「條件嚴苛」。

酒償險擔保酒駕肇事行為,但是附有條件:只針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包含「違反刑法酒駕罪」。

意思是說,只有「酒測值吐氣濃度0.15mg/L到0.25mg/L」(血液濃度我就省略)之間的情況,保險才有用。

請問你知道你喝酒以後,濃度是多少嗎?你知道喝一瓶啤酒,就有可能直接超過0.25mg/L嗎?

從這一點來看,肇事者並不容易掌握或去操控這個保險,道德風險的情況就會相對降低。你說這樣還叫變相鼓勵?

最後,酒償險「不保障刑事責任!」

沒有任何一種保險能夠「代替你坐牢」。酒償險所擔保的只有「民事賠償」的部分,也就是只針對受害者請求醫藥費與維修費等。如果經法院判決有罪,肇事者還是要去坐牢。而且一旦判決有罪,保險公司在付錢以後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返還保險金,最終責任還是在肇事者身上,肇事者並沒有任何免責的空間,也就是沒有任何的好處。

● 簡單來說,認為「酒償險=變相鼓勵酒駕」,就跟「人壽險=變相鼓勵自殺」、「火災險=變相鼓勵放火」一樣說不通。

保險基於風險分擔的特性,一定會有道德風險,但只要在契約或制度上拿捏得宜,道德風險就是一個可接受的風險。

套一句葉啟洲教授的比喻:「如果真的要廢,怎麼不把汽機車強制險也廢了?強制險可是任何車禍情況都賠,不是鼓勵各種犯罪發生?」

酒償險作為責任險,除了肇事者以外,受害者也是最大受益人,這也是一開始酒償險設立的初衷(保障受害者權利)。如今被人忽視掉立法初衷,以過於簡化的因果關係來主張廢除,真的是讓人滿頭問號。

希望大家看新聞的時候,不要被媒體標題或是「看似理所當然」的邏輯給誤導了。酒駕問題需要解決,但現在的社會環境風聲鶴唳,把所有跟「酒」字有關的東西都拿來打擊,未嘗是一件好事。


▲酒償險只有擔保民事責任,並不保障刑事責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酒償險承保範圍

第一條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肇事,需要賠償受害者。前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吐氣濃度0.15mg/L

不保事項

被判185-3有罪確定

185-3:吐氣濃度0.25mg/L

重點

保單條款約定:

「在刑事判決確定前,已經確定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話,受害者還是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對受害者有利

「待刑事判決確定後,保險公司可向被害人請求返還」

►肇事者負最終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