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不到2月!同婚草案仍卡關 律師:政院版專法比適用民法婚姻章更優

文/雷皓明(律師)

行政院在2/21號通過同性婚姻專法的草案,遵循公投的結果,同時確立同性婚姻的保障。依照程序,接下來要由立法院審議決定是否修正、通過。

但在此同時,2017年大法官在第748號解釋曾經訂下時限,要求國家在兩年內(也就是今年的5/24號以前)完成法律修正。如果立法院來不及通過,會發生什麼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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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解釋:依民法婚姻章結婚

大法官在第748號裡表示,同性別者之間也有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的需要與必要,政府應該要保障,但鑒於這種形式畢竟不是傳統婚姻概念,大法官也不想要介入立法院的權限,因此決定讓立法院自己去決定到底該怎麼辦。

不過大法官也考量到萬一立法院拖上好幾年,也是罔顧人民權利,因此定了2年的期限給立法院去想辦法。如果立法院在期限到了都還沒有更好的辦法,那麼不如就讓同性別者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來實現「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的目的。

雖然目前行政院已經提出一個草案,但整部法律要等到立法院三讀並經總統公布才算通過。萬一立法院在5/24號以前沒辦法完成所有程序,讓同性婚姻專法通過的話,同性別者就可以「依民法結婚」,找兩個你最好的朋友當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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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目前提出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還有待立法院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 夫夫?妻妻?結婚以後該怎麼辦?

比較麻煩的是,民法婚姻章的概念還是偏向「男女」之間的關係,例如稱謂上使用「夫妻」或「父母」。同性別者結了婚以後,該怎麼使用這部民法呢?

大法官在解釋裡面並沒有講得太詳細,但有說「在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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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名稱不重要,內容才重要」,異性夫妻有的權利與義務,同性別者也有。舉例來說,民法內「財產分配與繼承」、日常家務「代理」的權利,分擔家庭費用、同居的義務。但再廣義一點,例如配偶間稅法上的減免,可能就不一定了。

要注意的是,針對「父母子女」的部分,似乎就沒有辦法適用,尤其是大法官明白表示能依照婚姻章結婚,卻沒有提到是否能如同異性夫妻領養子女、組成家庭。

簡單來說,雖然能結成配偶,但不見得能成為父母。


▲同性戀者結婚之後,擁有的權利與該盡的義務和異性戀夫妻一樣。(示意圖/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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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院不能在5/24以前通過,名義上雖然是對同志有利(婚姻不分性別),但相比之下,行政院通過的同性婚姻專法,除了婚姻關係,還一併保障了其他法律的權利以及收養權利(雖然草案只能單方收養),專法對於同性別者的保障可能比起依照大法官解釋直接適用婚姻章來得好。

如果可以選擇,我會希望立法院能夠在期限前完成立法,保障同性別者的權利,但即便事與願違,同性別者的權利也是向前一大步。不論結果如何,都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