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編浪浪生7寶!「沒結紮」被罰31.8萬 他喊冤:狗狗不到4月大怎麼紮
今天我們要來說一個好心收養流浪狗,卻被裁罰31.8萬元的故事。
●方先生在去年6月19號的時候收編了一隻流浪母狗(妞妞),但帶回家後,才發現妞妞其實已經懷孕。8月4號,妞妞生下七隻小狗,其中兩隻剛出生小狗由另外二位好心人士分別收養,妞妞及剩下的五隻小狗由方先生一家繼續照顧。
10月25日,小狗剛出生不到三個月,基隆市動物防疫所的人員到方先生家查訪,查訪隔天就發函給方先生說,如果方先生不在11月9日以前完成寵物登記、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完成絕育,就要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規定,總計裁罰4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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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看到函文嚇了一大跳,趕緊請女兒聯絡行政院農委會了解狀況,接洽的承辦人員表示這個函文有問題,會協助方先生聯繫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隔日,防疫所的人員就跟方先生表示,不用理會這個函文了。11月6日,防疫所人員再次到方先生家中,幫六隻小狗注射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並施打狂犬病疫苗。
▲方先生接到農委會通知,若沒有載11月9日以前完成寵物登記、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完成絕育,就會被罰49.8萬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方先生從新聞報導得知,其他縣市動保處實施的免費寵物絕育服務曾經發生狀況,愛犬心切,即拒絕防疫所提供的免費絕育服務,並在12月6日將妞妞帶至台大良一動物醫院實施絕育手術。獸醫師告知,妞妞所生的五隻小狗太小,不適合進行絕育手術,否則手術風險高,亦可能造成小狗發育不全等健康問題,因此方先生也不願強行將五隻稚齡小狗進行結紮,希望等待日後五隻小狗性成熟後再進行絕育。而方先生深怕受到裁罰,偕同獸醫師致電防疫所人員說明未將小狗絕育的原因。
沒想到在今年3月,方先生再度收到基隆市政府的函文,以方先生未登記、未絕育為由,裁處31.8萬元的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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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不服氣,向市政府提起訴願。但市府表示,當初去登門執行寵物登記,是發現方先生違法在先,才當場打晶片、辦登記的;而開罰時小狗已經性成熟得以絕育,市府更曾提供動物防疫所許免費絕育方案卻都遭拒絕,因此開罰合情合理。
這樣的說法,讓方先生不能接受。
第一,根據農委會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飼主辦理登記的法定期限是「寵物出生後4個月內」,市府登門拜訪的時候,小狗們其實還沒滿4個月,怎麼能說是違法在先?
第二,方先生帶妞妞去絕育時詢問獸醫師,得知小狗並不能在出生後立刻絕育,因手術風險高、日後有發育不全與感染等問題,因此獸醫師不願對未滿8個月至1歲的母、公狗實施結紮。市府開罰的時候,小狗也才將近7個月大,適合結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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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方先生拒絕市府的免費絕育方案,是基於媒體、網路上對於防疫所絕育的負面新聞,如果他也願意自費帶小狗結紮,為何能當作開罰的理由?
▲獸醫師告知,妞妞所生的五隻小狗太小,不適合進行絕育手術,否則手術風險高/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你說我怎麼知道得這麼清楚?因為這是本所承接的案件。
●動保法要求特定寵物飼主應該為寵物絕育,我覺得立意良善,但動保法並沒有規定絕育到底應該在何時完成。
我想我們都同意,即便沒有規定絕育期限,也不能等到寵物都行將就木了才帶去絕育;那我們也應該同意,不能在寵物呱呱落地的時候就實行絕育手術。動保法是為了尊重生命與保護動物,如果絕育手術會帶來生命、健康疑慮,就不應該急著實施。
市府的角度是希望繁殖的風險越低越好,但飼主的角度是希望絕育的風險越低越好,兩者都是出於愛護動物的立場,如果就差那麼1、2個月(或是更多),為什麼需要急著開罰高達30萬元的罰鍰,來懲罰善意收留流浪動物的飼主呢?而事實上,方先生在小狗絕育前為了避免繁殖的狀況發生,也是採取分籠飼養的管理方式。
諷刺地說,方先生是自討苦吃,誰不照顧,偏偏要照顧一隻懷孕的流浪狗。
▲方先生最後被裁罰31.8萬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讓人更難過的是,媒體又再次站穩了搧風點火的角色。蘋果即時新聞報錯了三件事情:
1、違反天性所以不結紮?
自始至終,方先生都是因獸醫師及網路資訊表示稚齡小狗不適合結紮,才推遲絕育手術之時間,其實從來都沒有表示過「結紮違反天性」。如果真的這麼認為,何必在去年12月帶著妞妞去絕育?
2、放任母狗生下七隻幼犬?
如果方先生是讓家中犬隻交配那也就算了,但別忘了妞妞是一隻流浪狗,6月19號方先生收養妞妞之後才知道妞妞是一隻有身孕的母狗,8月4日妞妞才生下小狗。難不成要扼殺幼犬於腹中,才不叫放任嗎?
3、僅安排一隻幼犬結紮?
獸醫師已表示1歲前後絕育較佳,誰會在小狗4、5個月的時候,就跟獸醫師預約6個月以後的手術時間呢?絕育不是在辦喜宴,你不需要在一年以前或半年以前就去預約場地。別忘了,方先生帶妞妞去絕育時,剩下的五隻小狗根本還不到絕育的適齡時間,要怎麼安排他們絕育?
●我不明白為什麼要這樣將善意照顧流浪動物的飼主形容得無惡不赦。
你可以說,我是當事人的律師代表、我的說法很偏頗,這我可以承認,但這些報導內容,其實都可以透過簡單的邏輯和查證來更正。事實查證,看來對某些媒體來說還是太難了。
當事人與律師在案件中的努力,或許都比不過案件外媒體的風向與批評,如果社會上已經將他貼上「不良飼主」的標籤,哪怕最後當事人勝訴了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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