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萬萬稅!3要點列報「扶養親屬」 免稅額一次多8.8萬

文/雷皓明(律師談吉他)


▲(圖/雷皓明提供,請勿隨意翻拍,以免侵權,下同。)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報稅季節,想必許多人為了節稅,都會遇到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列報受扶養親屬的問題。依據現行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每申報一位受扶養親屬,就可以減除8萬8千元的免稅額。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是到底哪些親屬可以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呢?這是每年報稅季時,納稅人常會詢問的問題。在此就從法律的觀點,幫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要件以及列報時的注意事項。

一、 受扶養親屬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有下面這幾種可以列報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

1.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 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家屬,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 扶養義務
如果要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除了需要具備上面這幾種身分外,還有一個重點,就是這些親屬需要「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當一個人需要被扶養時,可能會同時有好幾個親屬都有義務扶養,因此法律就訂定了扶養義務的順序,在這個順序中越前面的人,就會成為實際上履行扶養之人。依據民法第1115條第1項的規定,扶養義務人的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姐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因此,當列報受扶養親屬時,如果你不是該親屬優先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而在你前面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也都在世,且也有能力扶養時,這樣你就很難將他們列報為受你扶養的親屬。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舉例來說,過去曾有民眾想將住在一起的叔伯、阿姨、姪女列為受扶養義務親屬,但由於這些對象都有子女、父母可以扶養他們,因此不能跳過他們而由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來列報。

過去甚至有民眾將鄰居家小孩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這更是無法通過的。如果申報了這些親屬,很可能不會被認定通過而要補稅,甚而可能有行政罰的問題,徒增更多的困擾,在列報時要好好留意。

三、 證明資料與注意事項
至於在第一點提到已滿20歲的子女、兄弟姐妹、家屬等,還需要具備在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等要件,才能被認定為受扶養親屬。如果存在這些要件時,就需要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一個是目前仍在學的情況,需要準備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等皆可。在這邊需要特別注意,在校就學是指具有正式學籍的情況,包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等,但補習班等就不包含在內。

而身心障礙或是無謀生能力等情況,得以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等來佐證。這裡有個常見的問題,過去常有人覺得沒有工作或正在當兵就是無謀生能力,但在此所指的無謀生能力,根據財政部的函釋,是只有身心障礙、傷殘、精神障礙、重大疾病等特殊狀況,才會被認定是無謀生能力。

此外,如果是以無謀生能力為由而列報的受扶養親屬,要留意這些受扶養親屬本身的年度所得總額是否超過8萬8千元,沒有的話才能夠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最後還有一個要特別提醒的,如果兄弟姐妹一起扶養父母等直系尊親屬的情況,需要協商好由一人列報,不能多人重複列報,如果重複列報,稅務機關會隨機選出一人通過,其餘剔除,被剔除的就需要補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協調由年度所得總額較高的兄弟姐妹列報,會較有節稅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