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襲警罪!對比別國保障警察「合法隨時開槍」基層警嘆:用命工作

文/紅豆Q粉粿

三日晚間,台鐵自強號列車上,英勇的李姓警員為了保護其他乘客、為了壓制逃票的鄭姓男子,以肉身擋刀,最終送醫搶救、不治殞命…這場毀掉一條人命的「襲警事件」,讓人再度重視台灣法規對警察的保障,以及執行勤務時的相關規範!

我們可以來看看其他國家對於「襲警」一事如何處理,再對比台灣,或許就能看出極大的差距!


台鐵自強號列車嘉義站,鄭嫌持刀殺警,25歲李姓鐵路警察不治身亡。(圖/翻攝李姓員警臉書)

英國「完全有權合理訊問」
《英國警察法》中提到,任何民眾在接受警方的訊問時,不得說謊,也不得讓警方有「被誘導、被欺騙」的感覺,若民眾的回答和陳述,導致警方出錯,接受訊問的民眾就構成偽證罪,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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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按照事態,合理使用武器」
《日本警察官執行職務法》第7條:「警察官為了逮捕犯人或防止犯人逃走,或者為了制止犯人抵抗的需要,在認為有相當理由的場合,按照事態,在合理判斷的必要限度內,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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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被警察打死,是合法的」
雖然奧地利的刑罰中,沒有死刑這一項,但如果有人被警方視為犯罪可疑人士,且發生暴力肢體衝突、反抗,警察是可以直接以棍棒反擊毆打,警方也可以「自衛」為由,對可疑人士直接開槍。


台鐵自強號,鄭姓嫌犯揮刀砍傷鐵路警後遭到制伏。(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美國的「絕對權威」
依照美國法規,警察可出於保障自身安全,對可疑的人士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只要警方有充足的理由合理懷疑,就可以抽出警槍,警方可「隨時準備依法開槍」、要求可疑民眾高舉雙手,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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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當警察在處理交通違規事項時,如果民眾不服、自認無辜沒有任何問題,也不能與警方強硬爭辯,更不能有肢體動作,否則輕者上銬、送進監獄;重者直接被擊斃。

此外,美國也在刑法中,另外列出襲警罪之相關規定,「執行公務時,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有權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採取任何行動。」

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會特設「襲警罪」相關刑罰,但對比之下,台灣是以《刑法》妨害公務罪來論處這些傷害警員的暴力人士、滋事份子。在司法上,論及妨害公務行為,大多輕縱寬容、以罰金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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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襲警,司法多次無法給予適當、嚴格制裁,多年來,已有不少基層警員感嘆…「用命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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