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該如何定義?自然死跟兇殺「差很大」 房價天差地別

※本篇【小檸檬】專欄文章內容為投稿者經歷,涉及個人觀感,請斟酌閱讀。
※職業:我是命案現場清潔師

文/命案現場清潔師

雖然我的工作職稱為命案現場清潔師,但是我的工作簡單說可分為「垃圾屋的清理」以及「意外及刑案現場的清理」和「現場特殊清潔」。

針對意外及刑案現場,大家都會直接聯想到「凶宅」,故在此探討「凶宅」的定義。

凶宅是指在該房屋內曾因有人因意外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該房屋便稱為凶宅,因此把我的工作定位為「凶宅清潔師」,可以說是大錯特錯,畢竟凶宅清潔只是我工作所會遇到的情況之一,非指所有個案。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單純的垃圾屋清潔,也是清潔師工作的一部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凶宅泛指房屋而言,而不是土地;習俗上,凶宅建築物若拆除,空地經陽光曝曬一年以上後再行重建,則該重建後之建築物不被視為凶宅。不過,現今住宅多為大樓式建築,因為上述的情況發生而拆掉重建,除非經濟實力雄厚,整棟都是自己的,否則打掉重練這個選項現今是不太可能實行的。

民間對於凶宅的認定經常認為「一日凶宅、終身凶宅」,因此凶宅不論如何轉手買賣,對於凶宅的定義不會因此改變,故買賣凶宅,賣方有告知買方的義務。

但是內政部表示,「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但事實上只要買賣過戶一次,最新屋主持有期間無意外發生,不動產說明書就不會記載。」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家中過世是否稱為凶宅?凶宅該如何定義?

如果是病逝屋內則不算凶宅,因為該亡者乃因自然死亡情形;凶宅的定義,第一死因要是非自然死亡,比如:兇殺、輕生、墜樓,第二是範圍,包括房子或者房子附屬建物,只要是陳屍地點就算凶宅,但一般社區中庭或者借道經過屋內,其實不算凶宅。

下列情況是否為凶宅?

例如因墜樓情形而死於社區中庭等公共區域,有法院見解認為因身故陳屍地點並非在該樓層屋內,故不構成凶宅。一般對於凶宅看法是:直接發生命案(指刑案凶死、自殺、他殺或意外身故);因此,並不包含屋內曾經發生人的自然死亡,如老死、病故,甚或原建築基址位於已完成遷葬處置的墓地、刑場等。而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社區中庭、停車場或騎樓、步道等處,亦不構成凶宅。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要是墜樓後陳屍地點算是房子附屬範圍,例如:遮雨棚、陽台,房子也會被定義成凶宅,一旦被認定為凶宅,房價幾乎腰斬,但買賣過程隱匿不報也會吃上官司。


▲發生在公共區域的非自然死亡,並不會被認定為凶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在家中過世許久才被人發現的情況下,其住所是否為凶宅?

當人死亡多日後,才因為發生惡臭或其他情況下被人所發現之情形,雖因其已死亡多日,但此種死亡情形非出於兇殺或自殺的情形下之非自然死亡原因所造成,只是因為發現的時間比較晚,但其死亡的原因仍是自然死亡,雖然依我國的信仰觀念會對此造成恐懼,但在實際上,非為凶宅之情形。

值得留意的是,死因雖經判明為老病死等自然身故現象,但因陳屍經日未及時依禮俗殮葬而屍身腐朽、血水浸漫並致惡臭者,因為會帶給人主觀上凶死而未得善終妥善處理之觀感,雖非凶宅但亦構成凶宅瑕疵。

 

職業│主題投稿 你也有不吐不快的工作奇葩事嗎?現在來投稿,發洩負能量、還有機會成為駐站作家,下個主打星就是你!

鍵盤小檸檬臉書社團 快加入聊聊你的工作奇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