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樁持槍搶銀行 「嫌犯」蒙冤跳河亡 真犯人過幾天才現身
文│林韋聿
自 1949 年 5 月 20 日開始施行的〈戒嚴令〉,賦予戒嚴地區軍事統治的法律基礎,一旦被起訴,就連一般的平民百姓也有可能面臨審檢合一、速審速決的軍事審判。
此外,在《戒嚴法》、《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相關法律的交錯搭配,以及為了加速案件偵辦而動用私刑的情況下,不僅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遭到剝奪,也造成許多冤案。土地銀行搶案就是一個經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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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 4 月 14 日下午接近 3 點半的時候,一名頭戴鴨舌帽、臉上戴著口罩的男子持槍進入土地銀行古亭分行,大喊「錢是國家的,命是你們自己的!」男子在以手槍擊傷銀行職員且得手新臺幣 531 萬元後逃逸。
這起臺灣歷史上首次持槍搶劫銀行的案件,大大震動了當時的社會,警治單位亦上緊發條、分頭偵辦,以各種手段蒐捕可疑嫌犯。在 1980 年代,警方只能夠仰賴當時土地銀行內的閉路監視器、目擊證人們的指證來拼湊搶匪特徵。除了警方懸賞巨額檢舉獎金外,土地銀行總行也提供破案獎金 250 萬元,向社會大眾徵求線索。
〈祕密証人、秉公義出面舉証 警騎掩至、李師科束手就縛 贓款及作案上衣 當場搜出 難以狡賴而認罪 早有預謀先奪槍.夜半殺害李勝源〉,《中央日報》,1982.05.08,3版
嫌犯落網
在案情膠著了近一個多月後,警方終於將嫌犯李師科逮捕歸案,並從調查得知,以開計程車為生的李師科原本是位退伍軍人。他在兩年前,先用土製手槍槍殺了教廷大使館警衛,並奪得警槍,而後數次前往古亭分行觀察地形及銀行作業流程。至於犯案的動機,李師科宣稱是「對現實不滿,對社會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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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師科遭到逮捕之後,臺灣警備總部軍法處很快地完成了審判程序,李師科被依殺人及盜匪罪嫌提起公訴,審判過程罕見地開放全臺各報社、新聞記者到庭採訪,並公開完整的審理過程。
最終,李師科以連續搶劫而故意殺人遭判處死刑,經由國防部的覆判,5 月 26 日清晨便遭到槍決。從逮捕、軍事法庭判刑到執行槍決也不過短短的 20 餘日。
〈土銀搶案及李勝源命案 軍事法庭審結 嫌犯李師科已坦供犯行 軍法處決定一週內宣判〉,《中央日報》,1982.05.19,3版
案外案
但就在警方偵辦土地銀行搶案的同時,還爆發了一起案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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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民通報,一名計程車司機具有高度嫌疑。在警方的拘禁及刑求逼供下,這位名叫王迎先的計程車司機在「坦承」犯行後,帶領警方前往秀朗橋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尋找的過程中,王迎先趁著辦案人員不注意,跳入新店溪中溺斃身亡。
餘話
李師科事件還有後續。
李師科落網的消息公布後,李敖首先在媒體一片撻伐聲中,以同情口吻發表〈為老兵李師科喊話〉,寫出來臺老兵老後無依的悲情;1987 年解嚴放寬電檢後,有電影公司投入競拍改編此案,先是隔年 6 月上映午馬主演的《大盜李師科》,接著暑假上檔李祐寧導演、吳念真編劇、孫越主演的《老科的最後一個秋天》。
民間則流傳,李師科是因為對國家不滿、搶劫國家的錢來回敬,行搶以後也沒有獨佔鉅款,而打算提供給友人作為孩子的教育經費。部分的人視李師科為俠盜,位於新店的無天禪寺,甚至為李師科立了塑像。
李師科獲得了屬於他的判決,在社會留下了褒貶不一的評價;蒙受不白之冤的王迎先,犧牲生命換得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俗稱「王迎先條款」,此後被告在偵查過程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防止警方刑求逼供。
事件過後,銀行等金融單位開始參考歐美作法,漸漸不再要求行員挺身抵抗搶匪,畢竟,沒有任何財產比生命更寶貴。
※本文由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提供,原收錄於2018年1月發行《觀‧臺灣》第36期「戒嚴日常」,原文「兩位計程車司機的銀行搶案──李師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