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人魔出獄1年再奪1命!辯「心魔殺的」逃死刑 律師:精神鑑定制度問題大

文/法老王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這幾天,一個殺害一對小姊妹的兇手關6年出獄後再犯殺人案的新聞,讓法老王食不下嚥。可以預期到的是社會上又要開始罵法官判太輕,應該處死之類的,少不了又會有人說以後殺人都說自己有精神病,這樣就可以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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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些情節反覆的在發生,而法官卻總是反覆以同樣的模式在處理案件,然後社會上也是以同樣的方式在罵法官?大家會不會覺得奇怪,為什麼法官每次都被罵,卻每次都這樣判?道理其實很簡單,原因出在目前台灣的制度是有問題的。


▲新北人魔出獄,網路罵聲一遍。(圖/翻攝自Facebook/ETtoday新聞雲)

►台灣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首先要先知道一件事,我們目前的刑罰的主要目的(刑事政策、矯正制度)是用來預防的,不是用來報仇的,所以不會有什麼人家砍我一刀,我就要還人家十刀的做法,這並不是目前把人抓進去關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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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反而是要怎麼樣預防下一次的犯罪,才是目前刑罰制度的目的,不過光是這一點,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所以每當有殺人犯出現的時候,大家就會開始吵著要把殺人犯殺掉……當然啦,把他殺掉之後,他就不會殺人了,這也不能說沒有預防的功能啦!

只是說目前的刑罰制度更在意的是「為什麼他會殺人」、以及「要怎麼樣才能夠防止下一個殺人犯出現」。

所以如果是一個精神有問題的人犯了罪,除非把他殺掉,不然單純把他關起來而沒有任何的處理,那他以後還是可能再犯,所以更有效的預防的方法是讓這個人接受治療,而不是把他關起來……

嗯,聽起來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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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簡單的分成兩種情形,精神正常就依一般刑法處理,該關就關,該殺就殺;精神異常的就讓他接受治療,該吃藥就吃藥,該強制治療的就強制治療,聽起來真簡單。

好,那為了判斷這個人的精神是不是異常,是不是就需要有精神方面的專家來判斷?

以精神狀態的認定來說,我們用腳頭夫(台語:膝蓋)想也知道,怎麼可能每個法官都有精神鑑定的專長?(應該說幾乎沒有法官有這個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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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就想出了一個好方法,就是丟給醫院鑑定!反正醫院說他精神正常,就判刑;醫院說他精神異常就送醫,法官可以說根本是依照醫院的指示判決的。但這裡就出現一個問題了,真正在決定殺人犯要怎麼處理的,居然是醫生耶!

但是這個醫生可能沒有意識到,他的診斷實際上是在決定一個殺人犯要關起來,還是要送醫院,而是以診斷一般病患的經驗來判斷這個犯人是不是有精神方面的問題,而且也僅此於此,判斷是否有精神方面的問題後,後續要怎麼判決,是要抓去關、還是需要強制送醫,醫生都不會清楚的寫出來!

也因為醫生被法官找來當替死鬼的次數多了,醫院為了脫免責任,就在鑑定書內載明「鑑定結果僅供參考」!一句話就免了自己的責任。(其實判決的是法官,本來也不該要醫生負這個責任。)

再來,鑑定的醫生也只是針對犯人當下的狀況鑑定,總不能把犯人一直關在醫院吧?犯人總有出院的一天吧?通常只要病人按時吃藥、表現正常,醫生就會嘗試著讓他們回歸社會,也就是就放他們回家,等有問題再來,不然醫院就人滿為患了呀!

可是問題是,病人出院後不回診呢?病人出院後不再接受治療呢?而當這個病人同時也是犯人呢?

很抱歉,目前的矯正制度沒有管到這一塊!

只要犯人出院,在他們再犯之前,我們就拿這些人沒輒,因為在犯罪之前,他們都是無罪的!即使他們的再犯可能性很高!(在某些特定的犯罪類型,犯人的再犯率非常高)

但是因為他們已經依法院的判決強制就醫,而且經過評估後又放出來了,所以一切合法!

太好了,法官沒責任,因為是依精神鑑定報告下判決;鑑定的醫師沒責任,因為是鑑定報告僅供參考,而且不會提示要怎麼判;治療的醫院沒責任,因為是依照治療的狀況作適當的處理,一切完美!

►犯人出院之後呢?

法官只會以「刑事政策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精神異常的情形無法以限制自由來矯正,因此不適合入監服刑」來作為護身符。

鑑定醫師則根本不是下判決的人,也怪不到他們身上(事實上也很少有人在怪罪他們,通常是罵法官恐龍)。治療醫院則是依一般的治療流程在處理,一切合法。

所以所有的人都沒責任,所以犯人出獄後再殺的人是自己倒楣?荒謬的劇本就這樣一次次的上演,表演的人也以各種理由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大家都沒有錯,所以也不用改,就繼續這樣演下去……

►確認過眼神,是會放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