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社工真詐騙!鎖定失智老奶奶「哄騙簽借據」 800萬現金直接拿走
文/鄭嘉欣(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
大門上貼了張紅色的郵務送達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放置本通知書,茲有由○○地方法院寄交應送達黃○○之訴訟文書,得於兩個月內持本通知書及身分證件,至○○派出所領取。
黃奶奶識字不多,但看到通知書是紅色的,就覺得應該是很重要很緊急的,立刻打電話給為了公司業務經常出差,忙到這幾周都過家門而不入的女兒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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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趕回家的黃小姐劈頭就問:「媽,妳有跟什麼人打官司嗎?」看完郵務送達通知書,黃小姐也一頭霧水。
「沒有啊!怎麼可能?我沒有告過任何人,也沒跟別人有衝突,誰會來告我?」黃奶奶也是一肚子狐疑。
▲沒和人有衝突,卻收到法院通知書,讓黃奶奶一頭霧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黃奶奶四十多歲時,在從事包裝業務的工廠裡,跟了某位同事的互助會(合會),同事倒會落跑時,工廠裡一群義憤填膺的同事們,不甘心日夜辛苦的血汗錢被倒會的同事捲款潛逃,打算集資找律師提告民事、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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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奶奶也是受害者之一,損失了近百萬元辛苦錢,本也猶豫著要不要提告討錢,當時還在世的老公勸她:「息事寧人吧,就當是對老同事的急難救助。」他們夫妻待人處事一向秉持以和為貴,哪會在年近八旬時還自找麻煩。
「也可能寄錯地址了?還是妳這菜市場名,同名同姓的太多,法院搞混了?」黃小姐也覺得百般不可思議,隨即陪著黃奶奶到附近的派出所。
「黃奶奶,這是您的。」警員翻找了存放通知書的櫃子好一陣子,對照完身分證件,確認無誤後,才把印有○○地方法院的信封交給黃奶奶。
出了派出所,黃奶奶小心翼翼走下台階,這幾年腿力變得不好,上下樓梯都有點遲緩吃力。前年的清明,去靈骨塔探視老伴,下樓時不小心踩空跌了一跤,突然中風昏迷在地,一瞬間還以為是老伴孤單想要帶她去陪,住院好幾天,出院時後腦杓還是又腫又痛,至今仍然心有餘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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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妳什麼時候去借錢?還把現在住的一樓房子拿去設定抵押?那可是我們從小住到大,充滿回憶的房子,爸走前還交代,要把我跟妹的房間好好保留,讓我們有娘家可回。」黃小姐的聲音充滿了疑惑不解。
「借錢?抵押?那是什麼?」黃奶奶一臉迷糊,不自覺地停下腳步。
「這是法院寄來的,說要拍賣我們家一樓土地、房子的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上面說妳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00萬元,簡單說,就是妳跟債主借錢沒還錢,還一直耍賴,現在債主找上門來,說要拍賣掉妳抵押的一樓。」
黃小姐百思不得其解地盯著媽媽。
兩年多前,爸爸突然心肌梗塞過世,媽媽、妹妹跟自己是繼承人,為了保障媽媽的生活,也為了怕媽媽一直耽溺在失去爸爸的傷心與無依無靠的擔心,她們決定把從小住到大的一樓土地、建物都登記在媽媽名下,爸爸留下的現金、保險金也都存入媽媽帳戶內,兩人都有工作,回家時也總是奉上一筆金額不小的孝親費,媽媽應該是不缺生活及醫療費用的。
「債主?借錢?林○○?這是誰?我不認識。」黃奶奶肯定地回答。
黃奶奶及黃小姐拿著法院的拍賣抵押物裁定,找律師諮詢,決定先對裁定抗告,並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塗銷抵押權登記的民事訴訟。
法庭交鋒錄「妳們主張的理由,是原告不認識被告,沒有向被告借錢,沒有簽過借據,沒有拿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法官問。
「是的。」
律師多次跟黃奶奶以及黃小姐開會討論,雖然會議過程黃奶奶偶爾答非所問,或是對事實的說明極為含糊,但根據討論的內容及銀行交易明細記錄,黃奶奶應該是不曾向被告借過任何一毛錢的。
「我們有錄影光碟,不論是簽借據、辦理補發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申請印鑑證明,都是原告親自書寫、親自申請及辦理的。」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斬釘截鐵地說。
「庭上,我們收到的答辯理由狀繕本並未附上錄影光碟,請求被告應交付該份證據。」黃奶奶的律師說。
「原告應將錄影光碟交付給被告,兩造再具狀說明是否要聲請勘驗該錄影光碟,有無意見?」法官准許原告律師的聲請之後,詢問兩造。
數日之後,黃奶奶的律師收到錄影光碟。
黃奶奶的女兒黃小姐及律師一遍又一遍播放錄影光碟,影中人確實是自己的母親,在自家一樓的客廳,拿著筆顫巍巍地在借據上簽名,名字寫得歪七扭八,誠然是出自於識字不多者的手筆。對方還故意在鏡頭前秀出一大疊現金,清楚點數著:「借800萬元,預扣利息30萬元,總共是770萬元的現金。」
影片中,在地政事務所及戶政事務所的櫃檯前,臨櫃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狀補發及申領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的,也的的確確是黃奶奶本人無誤。
但這一切,會不會表演得太過刻意?
如果不是有心人士,怎麼可能場場都錄影?次次都拍照?這不是明擺著要打訴訟等舉證嗎?
現實的尋常生活裡,哪有人借錢借得這麼斧鑿深刻?
「媽,妳到底有沒有借過錢?到底認不認得鏡頭裡拿著現金的這個人?到底有沒有拿到770萬元?」
▲被告人信誓旦旦表示,相關文件都是黃奶奶親簽的。(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父親過世之後,母親變得遲鈍、不想活動,主動性越來越差,就連吃飯、洗澡,都常常需要不斷催促,還會在浴室裡耗費一大段時間,偶爾還會坐在客廳的籐椅上發呆半天。黃小姐一開始只是以「突失至親」的巨大變故來解釋,卻沒有想到母親可能生病了,需要的恐怕是醫療上的協助。
這回,她下定決心,不管毫無病識感的母親如何抗拒、如何耍賴,她都要帶著母親就醫。
第二次開庭,律師提出了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及醫師清楚載明黃奶奶罹患失智症的診斷證明書。
「原告經檢測,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是1,也就是,原告的日常生活自理尚可,但中度記憶力減退,對最近的事尤其不容易記得,涉及有時間關聯性時,則有中度困難。」
律師拿著證明文件:「原告的學歷不高、識字不多,晚年又多次因腦中大血管阻塞,造成腦皮質和皮質下區域中風,產生失智症。也因罹患血管型失智症,導致財務判斷能力嚴重受損。在簽被告所提出的借貸契約時,根本不能理解契約文字的意義,也不了解借款、利息、分期還款、設定抵押等的法律上意義及效果,屬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能力之人,所為的借款、抵押等行為是不具有效力的。」
「而且,原告生活無虞,沒有借款的需求,錄影光碟上秀出的那筆現金也從未曾存入原告銀行帳戶內。被告根本是有預謀的,才會故意拿出現金點數,還在帶原告去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時刻意錄影、拍照,動機無非在於規避偽造文書的刑責。」法庭上,律師舉證歷歷地捍衛黃奶奶,條理分明提出主張及說明。
「我們真的有借錢給原告,設定抵押也是原告親辦的。」被告仍舊堅持,毫不鬆口。
「除了無意思能力外,原告還有主張撤銷受詐欺所做的意思表示,借款的債權、抵押權設定的物權,兩項行為都是無效的。」律師犀利地為黃奶奶安身立命的房子,努力陳述。
黃奶奶跟黃小姐坐在旁聽席,儘管記憶功能已經一步一步惡化,聽到被告振振有詞地提及有交付現金、抵押權有效,及欲拍賣老伴留下的一樓等話,無家可歸的夢魘、有口難辯的委屈,讓黃奶奶忍不住淚如雨下、濕透了手帕。沒了那房子,等於沒了家,沒了這一生最珍貴的記憶、沒了過世老伴的身影與味道,她怎捨得?
藉由抽絲剝繭調查證據,事實的輪廓終於慢慢浮現。
這群詐騙集團分工縝密,找到疑似罹患失智症的肥羊──黃奶奶之後,先是由一個和藹可親、假借關心獨居老人社工名義的婦女,堂而皇之進入黃奶奶位在一樓,並無管理員、攝影機,且進出方便的家裡。三天兩頭的噓寒問暖,卸下黃奶奶心防後,貼心地說:「這房子都這麼破舊了,怎麼住人?也該粉刷、整理一下,要不然,妳兩個寶貝女兒、女婿,要是邀公婆一起來看望妳,親家看妳家這麼寒酸,難免瞧不起,那妳女兒哪有好日子過?」
黃奶奶似懂非懂。
假社工說:「妳一定是在擔心沒錢裝修吧?我們可以幫妳啊!」她拿手機撥了通電話,沒一會兒,一個西裝筆挺,自稱是「關懷老人專案」的銀行行員到訪,他直接打開皮包就問:「就800萬吧?」
黃奶奶還搞不清楚狀況,行員拿出數十疊現金開始點鈔,邊暗示假社工用手機錄影存證。
「奶奶,是800萬沒錯吧!」行員點著頭,黃奶奶也不知所以然地跟著點頭。
錄完影,假社工說:「奶奶,妳要把現金收好,趕緊存到帳戶裡。」一旁行員手也沒閒著,趕緊將所有現金都收進自己帶來的公事包裡。
實際上,詐騙集團不過是在手機鏡頭前,演了一齣借款、交付現金的戲碼。至於到地政事務所補發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到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黃奶奶糊裡糊塗的根本任憑他們擺布。這麼複雜的過程,哪裡是大半輩子在包裝工廠單純付出勞力、天塌下來又有黃爺爺頂著的她所能理解的?
法庭上,律師提出致命一擊:
黃小姐擔心中風後的黃奶奶,常步態不穩容易跌倒,又怕她來不及打電話求救,曾拜託廠商在屋內裝設隱形的監視錄影器,鏡頭正好對準了客廳,並切割出不同角度兼顧其他地方。
監視錄影,把詐騙集團哄騙黃奶奶簽借據、將800萬現金重收入公事包、背對著黃奶奶時狼狽為奸的笑容,清楚還原,成了詐騙集團鋃鐺入獄的如山鐵證。
法律便利貼►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雖非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人,惟其所為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其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其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與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並無區別,亦當然無效。
《民法》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
一、完全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是:滿20歲的成年人以及已經結婚的未成年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意思表示都具備法律效果,例如:曹操為籠絡關羽,乃將無價的汗血寶馬「赤兔馬」贈送給戰敗被俘的關羽。君主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就產生贈與的法律效果;縱使關羽仍然對劉備忠心耿耿,身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曹操,也無後悔餘地。
二、限制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滿7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要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例外如:8歲的小二生去文具店買一支鉛筆,這是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就不需要再回家詢問爸爸、媽媽,才手持父母「准買」的手諭,再折返文具店購買。
三、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是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例如:訂200份披薩請客、買10棟預售屋送人等。此外,如果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因為無法清楚辨識法律效果(應負之後果),也是無效的。
罹患失智症的長者,可能因為不及發現、篩檢,而尚未經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但若能舉出證據證明意思表示時確實欠缺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可主張無法律效果。
作者:鄭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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