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募款」再買物資捐是違法!以個人名義做公益也須有機構授權
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朋友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端女性說的話,開啟了他們接下來幾天心驚膽跳的日子。
那位女子很客氣地說了她的遭遇:
「我剛剛去買東西的時候,店老闆很熱心,我就跟她聊了起來,後來老闆說,看我像是個很善良的人,自己每個月都會捐錢、捐物資給一些社福機構,問我要不要參與?當時老闆出示了一疊捐款收據,我在上面看到貴機構的章,當下沒有想太多就拿了五百給老闆,可是離開之後我愈想愈不對,所以才會打電話來跟你們確認,想知道你們是否知道有這樣一間店在幫你們募款?」
朋友的腦海中瞬間浮現「詐騙」兩個字,但又不能斬釘截鐵地說出來,只能先問一些資料,像是店在哪?叫什麼名字?店裡面有沒有擺放任何募發票或零錢的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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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問出了一個大概的位置,但是對方因為只是臨時起意踏進路邊小店,所以連店名都不是很清楚。朋友進入檔案用地址查詢近年的捐物捐款人資料,但是都查不到,只能跟電話那頭的女子說聲不好意思。不過很可惜,對方只覺得是朋友機構沒有管理好,讓朋友覺得很冤。
掛了電話之後,朋友用幾個關鍵字隨意搜尋,居然被他找到相關資料,雖然只是少少2、3筆,但比對來電女子說的勸募手法,基本上是分毫不差。
把從網路上搜尋到的名字再放到自家檔案中搜尋,然後相關的紀錄就被找到了。這個老闆常捐物資給機構旗下的某個單位,偶爾會捐點錢,這樣捐物捐錢已經滿多年了,只是單位不了解對方是用這種方式在幫他們。
▲這名女子捐錢之後驚覺不對,致電給該機構確認是否遇到詐騙。(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找出這些資料並不能讓朋友釋懷,後續還有更麻煩的事情讓朋友頭大,一是這些都是根據他從網路上找到的資料,若他貿然打電話去卻發現對方並不是網路上說的那人,那豈不是很冒犯?二是,若對方真是用這種方式在幫助機構,他要用什麼方式讓對方知道「謝謝你的好心,但你的做法已經給我們帶來困擾了?」而且,還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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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假設對方真的把募來的金錢拿去購買物資捐贈,也確實違反了法律,因為他的勸募活動未經許可,而且也未經機構授權,等於是用個人名義來做「公益」(注意喔,是「公益」不是「私益」)勸募。這是違法的,被人抓到的話,會變成一個被自己熱心害死的最佳案例。
通常來說,不管是捐物還是捐款,機構都必須開立收據(即使捐贈者不收,但機構還是要開),街頭上常看到有學生幫機構募發票或零錢,基本上募集發票/零錢的箱子上最好要有該機構勸募字號,或是學生要穿上該機構給的背心,才能代表是機構授權,且事後機構必須開立徵信或收據給學校。
學校最好也公開徵信/收據出來讓愛心民眾知道,這些街頭上勸募而來的發票/零錢已經都交給機構,讓「捐」和「幫」雙方的美意都不受損,才是最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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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間店家,我個人是覺得老闆可以跟機構申請一個發票/零錢勸募箱放在店裡面,讓機構定時來收取並開立徵信/發票貼在箱子上,藉此讓愛心民眾知道,他們的捐贈確實到了機構手裡,老闆也可以更理直氣壯地勸人發揮愛心,而不用擔心是否觸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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