蛀牙拔掉未歸還!病患控告牙醫「業務侵占」 法官判:無財產價值
文/王泓鑫、張明宏
牙醫拔牙未歸還,病患告「業務侵占」?30歲的曾姓男子因蛀牙至牙醫診所拔牙,但牙醫拔掉蛀牙後,未將該顆蛀牙歸還男子,而直接丟棄,男子於是控告該牙醫「業務侵占」牙齒,但地檢署以牙齒並無「財產價值」而不起訴。而所謂侵占,如侵占物品並無財產價值,是否就不構成侵占罪?何種物品算是沒有財產價值?
「無財產價值」, 不構成侵占?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刑法上侵占罪之標的須為「他人之物」,所謂「物」之定義,客觀上須以有「財產價值者」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46號判決參照)。換言之,如無財產價值之「物」,縱使加以侵占,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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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之物品如為「書信」者,實務見解認為,書信並無財產價值,此觀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號判決謂:「……按刑法第335條第1項所定之侵占罪名,係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取得為要件。
本件自訴人所稱遭被告侵占之書信,既屬他人所作無甚財產價值之文書,顯可重複再作,被告縱然將之侵占亦無利益可圖,衡情尚難想像被告有上開罪名所指之不法所有意圖……」。
行動電話之「SIM 卡」,有財產價值嗎?另如侵占行動電話之「SIM卡」,是否屬具「財產價值」之物?實務見解認為,「按行動電話SIM卡,可供通訊之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顯具有財物之性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4號判決參照)。
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是否為具財產價值之物?再如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線上遊戲虛擬寶物,是否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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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採肯定說,認為:「查線上遊戲之虛擬物品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物品擁有持有支配關係。
又所謂『虛擬物品』,係對新興事物所自創之名詞,其於現實世界中仍有其一定之財產價值,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不因其名為『虛擬物品』,即謂該物不存在,僅其呈現之方式與實物不同,是以,認定虛擬物品為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及毀損罪所保護之客體,應無不當。」(法務部法檢字第0920800696號函參照)。
侵占「型錄」,是否構成侵占罪?實例上曾發生,某員工將客戶寄來之100份型錄於離職時帶走,公司提出業務侵占罪告訴。法院認為該型錄並無「財產價值」, 不構成侵占罪。
理由略謂:「綜上,益徵New Lab公司寄予被告之型錄係供人免費索取無疑。至New Lab公司於寄予被告之信函上雖申報包裹價值為10歐元,此有New Lab公司寄送時所填申報表乙紙在卷可憑,惟此僅係寄送人New Lab公司自行向郵務公司所申報之包裹價值,而非該100份型錄之實際價值,自尚難遽認該100份型錄之價值為10歐元。」(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63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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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案例乃補習班員工拿走一張載有學生資料之便條紙,公司控告員工犯業務侵占罪。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無罪,理由乃:「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1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
「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參照)。
而雖然被告曾帶走欣悅意公司所有之1張便條紙,但徵之1張便條紙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自難謂被告攜走1張便條紙之行為,具有實質之違法性」(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851號判決參照)。
公司雖另主張該張便條紙上載有公司之學生資料,就公司而言,有一定之商業價值云云。
然法院認為,「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參照)。
而該便條紙上資料雖為欣悅意公司無形之資產,然並非欣悅意公司所有之動產、不動產,亦非刑法第323條所規範之電能、熱能等能量,是被告攜走此等資料之行為,自與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851號判決參照)。
小結刑法上侵占罪之標的須為「他人之物」,所謂「物」之定義,客觀上須以有「財產價值」者而言,如無財產價值之「物」,縱使加以侵占,也不構成犯罪。因此,題示案例因拔下來之牙齒並無財產價值,並不構成侵占罪;侵占他人之「信件」亦同。但若侵占「SIM 卡」或自己持有他人之線上遊戲虛擬寶物,因具有財產價值,就會成立侵占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323條、第335條、第336條。
作者:王泓鑫、張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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