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愛之名「騙上床」法律管不到 酒店妹批:錢財都比性自主有保障
長久以來存在我們這社會上,關於性的「男賺女賠」邏輯,讓女人的性變成一種值得追求的「物」,也讓性變成男人征服一個女人的「指標」。
今天,讓我們來談談情感詐欺的另一種類型:情感詐欺的目標,除了可以是物質上的財物,也可以是生理上的索求。
在保險套品牌岡本(OKAMOTO)2019年針對臺灣16家大專院校學生進行性愛態度習慣的調查中,發現46.5%大學生已有性經驗,某種程度上證明了婚前守貞已不再是現代人唯一的選擇。
然而,就算性不再必然與婚姻有那麼強烈的連結,社會認可中合道德的性,仍必須跟愛牢不可分。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大眾對於不存在「愛」的性關係,例如所謂的「約砲」與「賣淫」,仍然抱有排斥及相當負面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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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女人那合乎道德的性,必須要關於愛、出於愛,也只能以愛為對價。
好女人的性勞動是基於無價/無價值的愛,同樣地也用來換取伴侶或配偶無價/無價值的愛,而壞女人的性勞動是有定價可買的。
所以,好女人的性,既昂貴又廉價;壞女人的性,既廉價又昂貴。
這種想法也造就了在交往中,有些人抱持著「愛我就要給我」的論調。因為性與愛被綁在一起,所以「好的性」要有愛、「真的愛」也要有性,性與愛密不可分、不能割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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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就有一些天花亂墜地兜售愛情的騙子,以虛幻的未來和承諾,騙取性的滿足。
「我是你的誰?情婦嗎?」
「妳是我的寶貝,我的紅粉知己,我的小女人,我的女朋友,妳是我這輩子最愛的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一次次的以愛之名索求、一次次地虛與委蛇,待及對方刻不容緩地要求履行承諾時,卻屁股拍拍了就走。更厲害的是,他們甚至可以請出背後的那個女人,那個同樣是某人管不住下體的受害者。
讓背後的那個女人以維護婚家制度之名,幫男人清理眼前的障礙與麻煩、除去吃完想丟掉卻甩不掉的橡皮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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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是被騙上床,有沒有告對方妨害性自主的空間呢?
實務上常發生的受欺騙而同意性交,某種程度上的確妨害了一個人做出「從事性行為的決定」,但除了使人心生畏懼的宗教騙色(如:交合驅魔、雙修)外,其他的欺騙方式,因為在法律的認定上並不具有強制的性質,而不在我國強制性交罪的範圍內。
如欺騙會和對方結婚或交往,或是用會付出金錢或禮物的話術使對方同意性交等。
事實上,就算是法律中有所謂的詐術性交罪,也只限於使受害者誤信加害者為自己的配偶而與他性交的狀況,不包含其他類型的欺瞞和詐騙。土狗妹必須說,很可惜,我國的法律對於錢財自主,似乎還比性自主權有更多元的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