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施予延長生命的治療!日本特別「尊嚴死」 讓病患順其自然死亡
文/松田純
譯/陳令嫻
凱倫‧奎倫事件和該事件的訴訟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凱倫‧奎倫居住於美國東部的紐澤西州(New Jersey),她在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五日舉辦的派對上喝了琴通寧後睡著。過了一會兒,朋友發現她沒有呼吸,聯絡救護車送往醫院。她雖然在加護病房救回一命,裝上呼吸器,卻似乎因為停止呼吸而造成腦部損傷,陷入昏迷狀態。
她昏迷後十天轉院到聖克萊爾醫院(Saint Clare’s Hospital),該院醫生診斷結果是「陷入長期昏迷狀態」。凱倫的雙親原本期待女兒終有一天康復,要求主治醫師與院方盡最大的努力治療。然而女兒的病情過了一陣子仍不見好轉,看到她身上裝設了呼吸器,開始覺得「她真的活著嗎?」、「這樣不過是棵植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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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三個月之後,凱倫的父母認為只能靠呼吸器維繫生命的人生過於殘酷,要求主治醫師和院方移除呼吸器。醫師與院方拒絕了他們的要求。日後凱倫的父親提起訴訟,要求紐澤西州高等法院任命自己作為女兒的成年監護人,允許自己「中止所有不是以一般作法延續女兒生命的醫療」。
紐澤西州高等法院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日做出否決雙親要求的判決,理由是「病人無法自我決定時,依一般社會通念,習慣選擇讓病人存活」。
凱倫的父親於是向紐澤西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於一九七六年三月卅一日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決,任命他當凱倫的成年監護人,給予他挑選醫師的權力。倘若獲得他所挑選的醫師與院方的倫理委員會同意,便能移除呼吸器;決定移除的醫師與凱倫的父親無須負起民事與刑事的法律責任。雖然判決結果包含了幾項附加條件,但至少是首例允許移除呼吸器的判決。
判決承認凱倫的隱私權並由成年監護人(父親)負責主張。對於缺乏痊癒的希望、預後情況也不會良好的病例,法院判決保障順位為隱私權勝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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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凱倫的生命並未因為判決允許移除呼吸器而告終。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後,聖克萊爾醫院的醫護人員反覆訓練凱倫無須依靠呼吸器便能呼吸的能力,她也因此恢復自主呼吸,於是從加護病房轉至一般病房,之後又被迫轉院。結果在轉院的醫院又存活了九年,最後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死於肺炎。以上是凱倫‧奎倫事件的簡介。
這起官司強調「長期昏迷狀態」的病人身上插滿呼吸器和給予人工營養的管子,在沒有意識的情況下被迫活得十分「悲慘」。採訪該起官司的記者B‧D‧科倫(B.D. Colen)以煽情的文字描述凱倫的狀態:「難以說是具備人格的人類」、「不過是一團細胞」、「科學怪人現代版」、「怪物」等。
凱倫的父母要求法院讓「受到醫療技術囚禁」的女兒恢復自由,主張「生命應交由上帝之手決定」、「走得有尊嚴,像個人!」這裡的「尊嚴死」指的是「中止無益的治療,讓病人恢復自然的狀態,自然地死去」,接近「自然死」的概念。
加州在凱倫事件的同一年,也就是一九七六年成立了《自然死法》。該法是全球第一個規定醫護人員可依照病人的預立醫囑和生時預囑決定中止治療的法律。凱倫.奎倫事件促成該法成立。日後此類關於「自然死」的法律普及至全美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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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的《朝日新聞》以〈奎倫的尊嚴死官司美國州立最高法院作出全球第一起承認死亡權利的判決〉為標題,報導前一天紐澤西州最高法案對於奎倫案的判決。這是日本媒體第一篇採用與「安樂死」有所區別的「尊嚴死」的報導,日本媒體自此之後開始出現不同於「安樂死」的「尊嚴死」概念。
不過,日本的「尊嚴死」概念並不同於其他國家,美國奧勒岡州承認輔助輕生的法律稱為《尊嚴死法》。荷蘭所承認的安樂死不僅是醫生施打致死藥物,連醫助輕生也算是廣義的「安樂死」。這兩種安樂死有時也稱為「尊嚴死」。雖然各國名稱不同,但是並未明確區分「安樂死」與「尊嚴死」。這是除了日本以外的全球傾向。
▲日本的尊嚴死定義比起國外還要嚴格很多。(圖/行人出版提供,請勿隨意翻拍,以免侵權。)
然而,日本習慣嚴格區別兩者,強調尊嚴死並非安樂死(參照表4-1)。其實這是受到日本尊嚴死協會的策略影響。日本尊嚴死協會成立於一九七六年,原名是「日本安樂死協會」,一九八三年時變更為現在的名稱。目前的目標不是促使安樂死合法化,而是推動生時預囑,也就是推廣拒絕過度維生醫療的意願書與「尊嚴死」立法。
日本尊嚴死協會的網頁刊登了關於「尊嚴死與安樂死有何差別?」的回覆:尊嚴死是拒絕維生醫療,選擇自然死亡。相較之下,安樂死是由醫師等第三人使用藥物,積極提前病人死期。兩者的共通點是「絕症的末期」和「當事人自主決定」,決定性的差別在於是否「積極結束生命」。本協會不認同安樂死。
所謂安樂死在日本屬違法行為。然出現認定符合規定條件可視為正當行為的司法判決。例如山內事件的名古屋高等法院判決(一九六二)的安樂死六大條件(第十八頁)與東海大附屬醫院事件的橫濱地方法院判決(一九九五)的四大條件(第二十頁)。然而認定日本社會缺乏認同安樂死的環境並不為過。
雖然日本尊嚴死協會原本出發點是日本安樂死協會,但目前官方的立場卻反對「提前病人死期」的安樂死。協會名稱也排除日本社會且難以接受的安樂死,改以推廣「死期將至時拒絕維生醫療的『生時預囑』(預立末期醫療醫囑)」為目的(該協會網頁)。
該協會一旦發現報紙刊登將「安樂死」與「尊嚴死」混為一談的報導時,會以妨礙推廣活動為由,寄送「訂正函」,敦促報社清楚區分「安樂死」與「尊嚴死(中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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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
作者:松田純
譯者: 陳令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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