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上副總卻罹患失智!正直男糊塗賤賣名下鬧區土地淪當小偷 妻以淚洗面

前言預告:

 台灣正在邁向一個老年人口數凌駕年輕人口數的高齡化社會,
但我們對於失智症的不理解、欠缺失智症專法、沒有配套措施…

台灣失智症協會結合執業律師及醫師,撰寫了《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一書,
此書不僅分享在失智者訴訟案例和治療點滴,內容也結合時事案例,
希望能引起行政部門(執行法規)與司法者(審理具體個案)的共鳴,

讓罹患失智症的患者及家屬,在穿過層層凝重黑霧後,可以擁抱微曦,再次展露燦爛開懷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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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87萬元的停車場 / 鄭嘉欣

「律師,怎麼辦?我剛剛收到一封存證信函,上面寫說我先生違約,還說要高額的違約金,怎麼辦?怎麼辦啊?」吳太太在電話裡,瑟瑟發抖著,用又急又慌的聲音,詢問著之前曾經協助過的律師。

「吳太太,妳先別急,慢慢說,若說不清楚,就先把收到的存證信函傳真到事務所,我先幫你看內容,再跟妳好好說明」,律師不疾不徐的回答。

沒多久,事務機響起傳真的聲音。再過沒幾秒鐘,電話聲隨即響起,是焦慮又恐懼的吳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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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律師,上面說什麼?我又要付一大筆違約金嗎?我這幾年幫老吳善後、擦的屁股還不夠多?老吳闖的禍惹的事還嫌少?我現在是不是要牽著老吳、帶著草席,一起去睡大馬路邊?」吳太太的聲音裡,有掩飾不住的無奈與氣憤,是啊!這幾年,照顧著罹患失智症的先生,的確也是疲累不堪,滿滿的辛苦。

「吳太太,這份存證信函的意思,是吳先生幾個月前跟人家簽了個約,把他繼承來的那一筆土地,用新台幣287萬賣給對方,錢收了,但對方打算到地政事務所過戶,卻辦不成,惱羞成怒才來主張違約金。」律師看著存證信函,氣定神閒的回答。

「律師,對方是要多少違約金?我們又要賠多少錢?賣287萬?簡直欺人太甚,是不是看我們家老吳好騙、好欺負、好耍弄、腦袋不清楚?老吳繼承來的那一筆土地位在捷運站附近的重劃區,現在是停車場,大約可停300輛車咧。」吳太太邊說邊罵邊吸鼻涕邊抹淚,不知道是氣吳先生,心疼自己,還是怒罵欺騙吳先生而買地的人。

「吳太太,妳先息怒,先別急,我們可是一毛錢都不用賠,土地更不用過戶而白白奉送給騙子。」
律師篤定的語氣,聽來雖令人心安,但所說的內容對吳先生這麼有利,即使欣喜,吳太太也還是半信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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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有可能嗎?」許是這幾年受了太多難以言說、難被理解的委屈,充滿著不確定感,吳太太怯怯的問。


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圖庫xframe

「當然,百分之百確定,跟妳打包票絕無黃牛的確定。妳忘啦!我們之前做過輔助宣告,家事法庭的法官有裁定啊!裁定吳先生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妳是他的輔助人,意思就是說吳先生做什麼法律行為,包括:借貸、不動產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當然也包括這筆土地的買賣等,事前得先來問過妳的意見,看妳覺得有利還是有害?是否同意?若沒有經過妳的同意或授權,自己去外面跟別人交易,事後,跟他交易的人就必須來問過妳的意思,看妳是不是要追認或同意,妳不同意,吳先生自己單獨一人做的法律行為可通通都不會發生效力。

這些騙子一定是得意洋洋地以為大賺一票,到了地政事務所,拿不出妳這個輔助人的同意書,被打了回票踢到鐵板,這才惱羞成怒發這份又是恐嚇又是威脅的存證信函,想要逼迫吳先生跟妳就範。」律師詳細地說明著,隔著話筒身在兩端,都可以感覺到好不容易放下心中忐忑的吳太太那種輕鬆愉悅感。

大約是二、三年前,結婚之後就投入相夫教子工作的吳太太,單純的家庭主婦生活起了巨大的波瀾,失智症的海嘯來襲,翻攪地她幾近滅頂。

接到警察局電話的那一天,她驚駭地無法置信,一向文質彬彬待人溫和有禮,職場上又如搭乘電梯般順利晉升至副總職位的先生,竟然因為偷東西被店家活逮而扭送派出所。她在六神無主下趕緊請來律師幫忙,警察偵訊、移送地檢署由內勤檢察官偵訊、交保,吳先生終於回到家,卻還是說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怎麼會成了竊盜罪的犯嫌。

那天之後,吳太太開始發現,吳先生有許多怪異的行為出現。一開始是忘記自己說過的話,重複問很多次同樣的問題卻又否認自己問過問題,接著是錯過會議、重要客戶約訪的時間,終於,吳先生在自家附近公園運動後忘記回家的路,吳太太只能承認,先生應該是生病了。

就醫之後,診斷是一個夫妻倆過去從不曾聽過、非常陌生的名詞「年輕型失智症」,吳太太從抗拒、否認、無法接受,直到吳先生嫉妒、妄想的情況愈來愈嚴重,甚至懷疑吳太太外遇、不貞、與其他男性過從甚密,吳太太只能陪著先生積極就醫、延緩退化,並開始面對一樁又一樁吳先生受到欺騙導致財務損失的官司。

也是在那個心力交瘁的時候,吳太太基於配偶身分,依法向法院家事庭聲請裁定吳先生為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經過醫院鑑定、社工師訪視評估,法院裁定吳先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指定吳太太為輔助人。

民法第15條之1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圖庫xframe

在輕度認知障礙、輕中度失智症階段,大部分的失智者就跟吳先生一樣,會開始出現一些家人難以理解、接受或忍耐的精神行為症狀,跟家人之間關係緊繃,時常出現無謂的爭吵,情感因而逐漸疏離,在這個階段,若有心人士趁虛而入,溫言軟語,極容易讓失智者誤認別人的狼心為善意,因為判斷、評估能力之減損,作出不利於己的法律行為。

為了預防失智者的財產遭到不法侵奪,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等可以像吳太太一樣,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等,向居住地或戶籍地的各法院的家事庭聲請,請求裁定失智者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民法第15條之2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吳先生跟寄發存證信函的人所簽訂的就是土地(不動產)的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的價格是287萬元,吳先生應該要將現作為停車場的土地過戶、移轉給買方,這樣的交易及法律行為,就是民法第15條之2第五款所規定的「不動產之處分」,在約定買賣、簽立契約之前,應該要先得到吳太太的同意,若吳太太事先未被告知、徵詢,也沒有表示同意,就要在簽約之後,獲得吳太太的承認。

民法第79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0條規定: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因為吳先生已經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跟他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的交易相對方,就必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輔助人吳太太,要求吳太太在一定的期限之內,表示同意或反對這樁買賣,如果吳太太直接了當拒絕,買賣契約就是無效的,如果吳太太根本不想理這份存證信函,直接當垃圾丟進紙類回收筒,過了存證信函上所定的期限,對方也只能望著停車場興嘆,煮到半熟的鴨子飛了,這回的詐騙可是陰溝裡翻了船,白做一場工!

為什麼地政事務所如此神通廣大,在這個痴心妄想以287萬元廉價購得吳先生土地的騙子申請辦理買賣、過戶、移轉時,會發現吳先生是受輔助宣告之人,買賣契約缺乏輔助人吳太太的簽名,根本沒有獲得吳太太的同意,等於尚未發生效力,而屬於效力未定之狀態,而拒絕受理登記,協助保住吳先生的財產呢?


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圖庫xframe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3條:
「法院應於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變更監護宣告及廢棄監護宣告之裁定生效後,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另行選定監護人、改定監護人、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亦同。」

戶籍法第35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家事法院裁定罹患年輕型失智症的吳先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吳太太為輔助人時,便會將裁定內容通知戶政機關,讓戶政機關註記在吳先生的身分、戶籍資料上。吳太太收到裁定時,也可以拿著法院的裁定,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或線上直接申請辦理,完成吳先生的輔助宣告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44條:
「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之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前項第三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吳先生是受輔助宣告之人,法律行為需要得到第三人也就是輔助人吳太太的同意,當登記名義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吳先生到地政事務所,打算辦理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等申辦登記時,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登記審查人員知悉登記名義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就會要求申請人依上開規定檢附輔助人同意之相關文件。吳先生無法提出,登記審查人員當然就會打回票,直接拒絕受理。

詐騙吳先生以287萬元出售足足可以停放300輛車、位在捷運站附近重劃區的土地的騙子,以為待宰肥羊到手,大概萬萬沒有想到吳太太早已經築起法律上的防護網,才會在地政事務所受到登記審查人員回絕後,寄發了語帶恐嚇的存證信函給吳太太,意圖以高額的違約金來威逼。

「律師,按照你這樣解釋,我還需要回這份存證信函嗎?」知道自己於法於理都站得住腳,吳太太這回的語調可是多了好幾分的底氣。

「不但要回,我們還要報警、提告,揪出這詐騙吳先生的壞蛋,我們可以先發函請地政事務所及郵局,請求協助保存那個騙子帶吳先生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過戶、移轉以及寄發存證信函時的監視錄影畫面,還可以請求驗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的指印,也可以提供存證信函上的地址供警方調查。」

聽到律師這樣的回答,這是吳先生被醫師診斷為年輕型失智症,家中陷入一片愁雲慘霧這麼久之後,第一次,吳太太有撥雲見霧的欣然。

*本文摘錄自《行到水窮,坐看雲起:預約一個沒有失智的未來

作者:社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策畫;
徐榮隆、黃俊榮、許書瀚、鄭嘉欣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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