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過世後惡婆婆吃定自己「要扶養我」 媳婦崩潰:她明明還有三子女!
婆婆跟媳婦是由一名男性為樞紐連結起來的姻親關係,但如果這名男性過世的話,媳婦有扶養婆婆的義務嗎?
韓國一名女性A在婚姻關係中,因婆婆重男輕女的觀念所苦,與婆婆同住不僅做牛做馬累得要死,時常還要被婆婆言語欺凌,更慘的是她的丈夫也認為這是應該的。最近丈夫過世、小孩也長大了,A打算賣掉自己現在住的房子跟店面,回去跟娘家媽媽一起住。
沒想到婆婆非常生氣地說:「要我離開兒子的房子去哪裡?」並且出言辱罵A。其實婆婆一共生了四個孩子,但是另外三個兄弟姊妹卻都將扶養媽媽的義務,丟給做為姻親的A。20年的婚姻以及種種,讓A只覺得筋疲力盡,最好只好跟家人說,那間房子她不賣了,就給婆婆住吧。
▲在丈夫過世之後,A依然為了這段婚姻感到筋疲力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xFrame)
雖然是韓國的案例,但以台灣的《民法》來討論,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婚姻主體(即丈夫或妻子)已不復存在,婚姻關係因此消滅,如果他方再婚也不會涉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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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姻親關係卻不會因為婚姻主體死亡而消失,《民法》第971條在1985年修正,無論是「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都不會讓既有的婆媳關係或翁婿關係消滅,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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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114條、1117條、1118條以及法院實務判定,要參考婆媳雙方是否有同居事實的話、婆婆有接受扶養的必要、媳婦有扶養能力等等。不過因為婆婆還有生下其他的小孩,如果婆婆的兄弟姐妹、子女、孫子都不能扶養她,才會輪到A的法定扶養義務順序。
所以在這個案例當中,至少要其他三名子女都被法院判定無法扶養婆婆,才會輪到A來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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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Na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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