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內親密互動」能否主張隱私權?情侶遭駕駛竊錄PO網嘲笑 網戰成五五波
一般我們都會認為,車子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那在車內做任何事,應該也都享有絕對的自由,然而,若在車內的行為遭車外、外人偷錄,究竟能否主張自己具「隱私權」呢?今天文內的例子,將讓我們更加了解這項議題。
本月16日上午10點多,香港一對情侶在自家車內的後座親熱,未料他們的所有行為都被前車車輛的後方行車紀錄器拍下,而前車車主事後竟將錄到的影像截錄下來、PO網。
由於畫面相當清晰,且前車車主並未將情侶的臉部打上馬賽克處理,因此所有網友皆能看清男女雙方的容貌。
影像被PO出後,很快引起熱議,底下的留言分成了兩派,有的人認為車上情侶的行為是「公然」妨害風化、有礙大眾觀瞻;但也有人批評前車車主才是侵犯隱私之人,惡劣地將他人隱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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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攝畫面
對於竊錄、公開他人的「非公開活動」,究竟是否有所觸法?
事實上,台灣刑法第315條之1對此就有所規範,該條文指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
然而法院在判決上,通常會遵循「合理隱私期待」的邏輯,意旨要判斷當事人是否具隱私權、他人可否拍攝錄影,不單只看當事人是否具想被他人知道的意願,判斷該場合為公共場所或私密場所,也必須達到「合理」才能主張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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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觀上是確定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客觀上也有採取措施來進行保密,法院會認定當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主張隱私權。
翻攝畫面
過往就曾有判決認為,「車內空間」算是達到客觀上的保密措施,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331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方找徵信社跟拍配偶,徵信社人員清晰拍下配偶在計程車內的行為。
當時法官便認為,就算計程車算是公共場所,人民也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且車窗貼有遮蔽效果的隔熱紙,因此當事人可主張隱私權,被告與徵信社都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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