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11年買房登記女友名!志願役男匯出頭期款後突被分手 要求還錢被拒
感情若談到錢,似乎總會出現裂痕……。
今天這則愛情悲傷例子,裡頭牽扯了錢財、房產、還有法院的判決。事件主角是一位陳姓志願役軍人,他和溫姓女友交往了一段時間,兩人有了結婚共識。
後來,陳男為展現結婚、負起責任的誠意,兩人便在2020年10月3日約定於新竹竹北購置預售屋,且以共度一生為前提,登記女方名下、由他負擔頭期款,因此他便把頭期款全額先匯給溫女。
未料,兩人後來分手了,陳男要求溫女返還當時的頭期款款項,但溫女不願意,她聲稱該筆款項本來就是男方為了證明真心且彌補過往的感情傷害而贈送給她的,是生日禮物,她可自行運用,也稱這筆錢和結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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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對此感到非常生氣,遂把溫女告上法院。
溫女堅稱,陳男匯給她的錢,她可自行運用,和結婚無關。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取自pixabay圖庫
後續,判決書出爐,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男方有在該筆款項特別備註「買房基金」,且兩人還曾於2019年間,一起去挑選婚戒,當時陳男向溫女單膝下跪求婚,她充滿笑意開心答應了,顯示雙方於購屋前,已有準備結婚的共識,這筆錢實與結婚有關。
法院再指出,當溫女在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看見陳男傳來訊息說,「我的目的是跟你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並未曾提出質疑或反對之意,顯然是當兩人要下訂預售屋前,她就知道該筆款項是和結婚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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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高等法院判定駁回溫女上訴,判定她應返還不當得利113萬6200元給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