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於105年間與男友至汽車旅館向男友提分手,男友心生不滿,徒手掐住林女頸部約5、6秒,致林女受到輕傷。但男友事後道歉,兩人隨即在旅館發生性關係多達3次。隔日,林女又至男友家中發生性關係一次,事後卻控男友性侵。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誣告成立,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林女對警方表示,他男友在汽車旅館「泡完(湯)後出來後就發脾氣,他就用手掐住我脖子,然後把我的衣服脫掉,也把我的長褲脫掉,內衣褲也脫掉,摸我的胸部,親我的嘴,然後就用陰莖插入我的下體,也有射精在陰道裡,過了沒多久,大約10分鐘左右,他又用陰莖插入我的下體,之後他有叫我用口交的方式,我就有幫他口交,我完全不想跟他發生性行為,因為他用暴力行為。」
但男友斬釘截鐵地說,當天林女替自己口交,還主動詢問「是不是沒有全部射出來?」檢察官偵辦後也發現,林女的手機未被搶走,為何男友在汽車旅館、租屋處睡覺之際,不撥打電話或傳訊息向親友或報警求救?林女表示,「性交當時已恍神、很害怕,什麼都不知道。」
但檢察官認為,男友掐住林女脖子,實乃情緒失控所為,並非為了壓制林女反抗性交的意願,與強制性交並無關連性。況且,林女既然去派出所報案遭男友傷害,當天為何不直接提告性侵?故而認定林女有誣告犯意與犯行之事實。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判誣告成立,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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