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快到了~正值青春年華的國、高中生,往往因一時衝動發生性行為,被家長發現後,甚至鬧到告上法院。粉粿今天就要帶各位來瞭解,就算是和未成年人「合意性交」,一旦鬧上法院,仍有99%定罪率,其中超過一半的案件被告被處2年以上徒刑,不可不慎!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就針對類似情況提出專業看法,一起來看看吧!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原文開始)「他怎麼可以對我女兒做出那種事情?」「我們現在該怎麼辦?女兒年紀還這麼輕?」最近吉律陸續回覆幾件這樣的諮詢,許多國、高中男女愛的濃情蜜意,女孩無法拒絕男友的請求而同意發生了性行為,事後被父母發現,往往是爸爸氣憤難耐,決定透過訴訟來給男孩一個教訓。
陳同學今年即將要升國二(未滿14歲),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一名高二(未滿18歲)的男友,兩人在交往數月後,因男友屢次要求希望關係能更進一步,在某次假日約會時,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由於陳同學本身有書寫日記的習慣,便將當日情況紀錄於日記中,卻在事後無意被陳同學的姊姊發現,當下立刻告知媽媽此事,並來找吉律詢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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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與16歲以下男女合意性交也會觸法:
1.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27條第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要未滿18歲才是告訴乃論之罪;也才有減刑或免刑的機會:
1.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2.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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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案件定罪率:
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分析,在1900多件案件中,有將近1900件都有被判有期徒刑的,所以比率是高達99%的。
而有緩刑的比率:
在總計有1900多件被判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大約有近900件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有被判緩刑的,比率大約是47%左右。不過反過來說,就有超過一半以上,大約1000多件,是被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論現在社會風氣如何前衛,現行台灣法律規範是不能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的,為免觸法,還是希望大家別忍不了一時而抱憾一世。若是真的不慎觸法,也請大家勇於承擔責任,趕快來與吉律討論怎麼處理後續,才能解決問題!(原文結束)
如果文字上的解釋還不太清楚,再來看看「律師談吉他」的圖片解說吧!
簡單來說,結論就是「青少年的性行為定罪率都超高的啦!」所以呀~正在閱讀粉粿此篇文的酸酸們,如果你正值國高中年紀,或是說你家中的孩子正屬這個年齡,千萬都要記得,和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就是違法的!青少年之間的性行為也是違法的哦!
千萬別因為一時衝動而觸法哦!那樣太不值得啦~
VIA FB@律師談吉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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