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講到法律我們都會想到是為人類制定的,但酸酸們知道嗎?在中古世紀,家畜動物們犯法上法庭,卻是很正常的事呢!
這些動物不僅會上法庭,連專屬的辯護律師都有呢。當時的民事法院對所有國內生物(包括農場動物)擁有管轄權,而教會或教會法院可以對所有形式的野生動物進行審判和宣判,從狼和老鼠到螞蟻等害蟲和家裡的蒼蠅。
當時十五世紀的法國有位叫M.崔森斯(M. Chassensee)的律師,就因為幫當地的老鼠辯護而出名,當時的老鼠被指控為「群聚擾眾」,因此被傳喚至教會法庭上。
這些老鼠被描述為「生活在洞中的灰色骯髒生物」,想當然啦,這些老鼠當然不會到法庭上報到啦。
於是有人質疑這些老鼠們藐視法庭,要即刻處死,但律師可不同意,律師說了:「我的被告們有的太老,有的太小,年紀輕的壯年們很樂意來法庭開庭,不過原告在洞口各處都陰險的養了貓,導致牠們都不敢出洞口了。」
於是這件案子最終,被宣布無期限休庭。
還有在1543年時,有一整個蜂窩的蜜蜂因為螫了一名男子,幾乎讓他致死,之後等好了之後,這名男子立馬控告了這整群的蜜蜂。
不過卻在開庭前,卻找不回當初螫他的蜜蜂了(這不是廢話嗎…),最後沒辦法,只好把這案件交回教會法庭,讓教會直接對全部的蜜蜂下詛咒,而原告男子也很滿意,就順利結束這回合。
雖然以上兩個案例都讓人覺得很不可置信,還有更不可思議的呢!
在美國某些地區,還曾經對老鼠下過「逐客令」,命令牠們在規定的時間內退出房屋。而且為了確保老鼠不要忽視這些令狀,還故意用油脂塗抹文件,再塞進老鼠洞哩,大概是想讓老鼠們能閱讀吧!
雖然這些案例來自很多地方,也不見得件件都能考究,但中世紀的動物審判的確是真的哦,最有名的大概就是1457年的母豬審判吧!
▼摘自《詹巴斯的時日之書》(Chambers Book of Days)的一張插圖,圖中顯示一隻母豬和她的小豬因謀殺一名兒童而受審。這場審判被認為發生於1457年,其中那隻母豬被宣判有罪,而小豬則被宣判無罪。
現在看來審判動物的行為有些戲謔和好笑,但一方面是不是也代表以前的動物和人類並無種族高低之分呢?
VIA lookandlearn
粉絲團內分享更多關於小宅女的日常~~快來找我一起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