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沛然
臺灣《大誌》,受年輕世代歡迎的社會企業
臺灣《大誌》目前為月刊形式,其運作方式是由大智文創甄選並培訓街友成為正式銷售員。新加入的銷售員可以獲得十本免費的《大誌》,之後向大智文創以一本新臺幣五十元現金購買《大誌》,再以新臺幣一百元的定價轉賣給民眾,進貨價與定價的五十元價差就是銷售員的收入。
在草創初期,《大誌》僅在臺北市各捷運站安排販售點,隨著業務與規模成長,如今販售點分布於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市、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市等縣市。除了在捷運站、火車站等乘客出入地點外,也包括了一些百貨公司、商圈等購物人潮較多之處。
此外《大誌》本身設定的主要讀者是二十至三十五歲的年輕世代,因此也在一些大專院校附近設置販售點。銷售員銷售時須身著《大誌》的識別證、印有《大誌》商標的橘色背心、帽子以及側背包。為了避免紛爭,每位銷售員均被分配到一個特定販售點,不可自行變更販售地點或者侵占到其他販售員的販售點。每個販售點均有特定的販售時間,銷售員需在規定的販售時間至販售點販賣《大誌》,此外也禁止在販賣《大誌》時同時賣其他商品。(●注1)
(注1. 因各國《大誌》的經營型態不盡相同,除非特別註明,否則本章所指稱之《大誌》均為臺灣《大誌》。)
▲人潮聚集處經常是這些銷售員販售雜誌的地點。(示意圖/記者盧映慈攝)
表面批發實際淪為僱傭,從中節省成本
在勞動法實務中,會從以下幾點特徵判斷雇傭關係,「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以及「組織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指的是,勞工在工作時服從雇主權威,聽從其指揮監督,接受獎懲,以及遵守雇主所訂定的包括工時、場所等勞動規則。經濟從屬性則是指,由雇主提供場地、設備及相關材料,而勞工則為雇主勞動以換取薪資。組織從屬性指的是勞工被納入公司的生產體系中,並與同事分工合作。
那麼,問題來了,《大誌》的銷售員跟《大誌》,也就是大智文創公司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注2)?
(注2. 《大誌》是雜誌,大智文創是發行《大誌》的公司,為方便讀者閱讀,本章中提到大智文創時多以《大誌》代稱。)
根據臺灣《大誌》創辦人李取中接受採訪時的說法,臺灣《大誌》採用批發,而非聘用或拆成的方式和街友合作。也就是說,他認為銷售員只是單純向《大誌》批貨來賣,賺取價差,如同商品批發商和零售商的關係。然而,如果彼此之間只是批貨的關係,《大誌》對於銷售員就應該沒有任何指揮監督的權限。就像是水果零售商向批發商買了十斤香蕉,這十斤香蕉要怎麼賣?價格多少?在哪裡賣?由誰來賣?是不是只能賣香蕉不能同時賣其他水果等等,批發商都不會,也沒有插手干涉的餘地。
然而《大誌》的銷售員則不然,《大誌》對銷售員有著各種強制的工作規則,包括販賣的時段、地點、穿著、價格、方式等等。如果違反規則,還可能遭受懲處,失去販售《大誌》的資格。這些作法都顯示《大誌》行使了身為雇主的指揮監督權。
儘管《大誌》可能會主張銷售員並非領取薪資,而是賺取售價差額,因此雙方並非雇傭關係。但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臺上字第三四七號判決中表示:「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在過往的勞資爭議的案例中也多次確認了這個原則,雙方是否為雇傭關係不是由資方單方面認定,得透過檢視實際的互動內容而定。也就是說,只要確認《大誌》確實對銷售員行使了身為雇主的指揮監督權,那麼法院很可能會判定雙方實質上是雇傭關係,而非《大誌》對外宣稱的批發零售關係。
如果說,《大誌》的銷售員是被僱用的勞工,那麼他們的勞動條件應該要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包括基本工資、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和提撥勞工退休金。但很明顯的是,《大誌》並沒有盡到上述的雇主責任,因為他們宣稱《大誌》和銷售員之間不是雇傭關係。
依照《大誌》公布在官網上的平均販售時間計算工時,以目前基本工資估算這一百位銷售員的每月平均薪資約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八百元。再加上雇主須負擔的勞健保、勞退雇主提撥等等,如果《大誌》正式僱用這些銷售員,每個月所花費的人事費用平均每一位大約是兩萬元。相較於目前銷售員的平均收入一萬五千元,《大誌》每個月將再多支出五十萬元。(●注3)
(注3. 根據《大誌》官網「販售場所」頁面所得出的銷售員平均工時約為每週三十小時,但這樣的估算並不精確,因為銷售員實際上有可能遲到早退,也可能早到晚退。此外,一些銷售員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的加班費,以及假日工資都沒有計入,甚至有部份銷售員的工時超過《勞基法》所規定的上限。所以一個月會增加五十萬元人事成本的數字恐怕還是低估。)
反過來說,這也是大智文創藉由這種「表批發、實雇傭」的管理模式,可以省下的人事成本。那麼大誌究竟是在「幫助」街友,還是在「剝削」街友呢?大誌是一間提供了街友賺取收入機會的社會企業,還是藉由批貨之名掩蓋雇傭關係之實的惡劣資方?
沒有雇傭關係,沒有基本工資保障、沒有勞健保等影響是巨大的。如同我們前面所提,銷售員的收入完全來自於賣出的雜誌數量,而賣出的雜誌數量卻又取決於許多因素,以至於並非人人都能靠賣《大誌》維生,這就是為什麼基本工資重要的緣故。基本工資保障了勞工付出勞務之後,能夠獲得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然而《大誌》創辦人李取中卻在受訪時表示,如果採用聘僱的方式可能無法逐漸降低銷售員對外界的依賴度,同時也不能透過自食其力的過程去建立起自己的自信心。
為什麼李取中認為有穩定薪資的雇傭關係會增加依賴?過往許多研究均指出,對街友來說,一份穩定的收入是改善生活的重要起點。也許李取中認為,街友如果領薪水但不認真賣雜誌,就會造成《大誌》虧損。因此與其給薪資,不如讓他們「批貨販售」。
銷售員如果不努力賣雜誌,不努力幫雜誌社賺錢,就不會有足夠的收入維生。至於那些被淘汰掉,賺不到錢、沒有辦法成功建立自信的街友,看來也不關《大誌》的事,畢竟《大誌》不是慈善事業。
這樣的作法目的是確保《大誌》的獲利,而非以保障街友生存為首要考量,但卻能透過話術包裝成是要讓街友能夠「自食其力」。歷年來在臺灣討論基本工資的時候,總會有資方團體代表主張廢除基本工資,回歸市場機制。其對外說法大多是增加效率、或是刺激勞工競爭成長等等,但打的算盤不外乎就是要透過廢除基本工資以省下更多的人事成本。
我們可以發現,李取中的想法不僅和資方團體如出一轍,他更以實際行動迴避了雇傭關係,取消了銷售員本應受法律保障的勞動條件。
▲街友是否真的因此獲得應有的保障,仍令人存疑。(示意圖/記者黃天毅攝)
究竟是街友需要《大誌》,還是《大誌》需要街友?
幾年前,我曾經在一個大學的課堂上,針對社會企業主題發表演講。教室中坐了近百位關心社會議題的大學生和研究生。當時現場調查,聽過《大誌》的人占了總人數一半以上,曾經購買過《大誌》的人約有二十多名。如此高的比例,顯見這群年輕學子正是《大誌》鎖定的核心讀者。
在曾經購買過《大誌》的人當中,大部分人未來都願意繼續購買《大誌》。然而,當我追問如果今天《大誌》跟街友沒有關係,不是透過街友販售,而是和其他雜誌一樣在便利商店上架販賣,還願意購買《大誌》的人有多少?原本將近二十隻舉起的手紛紛放下,只剩下一兩隻手孤單地持續高舉,可見《大誌》的銷售高度仰賴街友作為招牌和通路。
那麼,問題又來了,究竟是街友需要《大誌》,還是《大誌》需要街友?
平心而論,賣《大誌》當然是街友的收入來源之一,如果販賣的地點熱門,自己又能適應良好,確實可能賺到足以維生的報酬。(不過勞健保得自己想辦法)。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布的資料,二○一六年底,全臺灣遊民人數為八千九百八十四人。而《大誌》目前的銷售員大約百位,僅占了全臺街友人數約一‧一%。
如果今天沒有《大誌》,確實會有一小部分街友少了主要收入來源,得依靠打零工或派報社等其他收入支持,生活得更辛苦。但如果今天《大誌》不再依靠街友販售,少了街友的活招牌,沒有了「幫助街友」、「社會企業」等光環,從前面課堂上的簡單調查結果來看,《大誌》的銷售量恐怕將一瀉千里,甚至可能面臨倒閉危機。這樣的效應,與其說街友需要《大誌》,不如說更像是《大誌》不能沒有街友。
作者: 徐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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