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溫青霖看到孫永新幫徐國華口交之後的某一天,孫永新突然直接跑去辦公室找主任,說他被徐國華性侵,徐國華強迫他口交。一旁的我,覺得很奇怪,總是形影不離的兩人,如今卻變得劍拔弩張、反目成仇。據溫青霖說,孫永新好像弄壞了徐國華的東西,卻態度惡劣,於是徐國華動手教訓了孫永新,孫永新才會如此大聲嚷嚷。
事實究竟為何,已經不重要了,安置機構能做的就是先隔離雙方,然後,責任通報主管單位,請社會處的社工來協助處理,在分別約談雙方之後,卻讓這樁事件淪為羅生門。最後,在社會處的社工、觸法少年的家長以及安置機構討論之後,有一方因疑似被強制性交只好報警處理。此時,孫永新的家長開始到處嚷嚷說他們的兒子被欺侮了,要求鉅額賠償,此事因此進入司法程序。
法院的觀護人也到安置機構了解實際狀況,在安置機構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孫永新說他很喜歡徐國華,也知道徐國華很照顧他,當天他確實只是因為徐國華打了他,才胡亂說自己是被性侵的。後來,孫永新說了一句讓大家都臉紅心跳的話,他說:「我喜歡精液的味道!」
▲原告說出:「我喜歡精液的味道」讓在場的人都臉紅心跳(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間接證實了他幫徐國華口交的事實。至於徐國華呢?他依舊矢口否認,且否認得近乎歇斯底里,他說自己一直很照顧孫永新,從來沒有發生過那樣的事情,面對孫永新的說法,他羞愧得無以復加。這其中有太多的兩難。第一,我和社會處的社工討論,將事件急就章的走向司法程序的用意為何?如果雙方是你情我願,還會有加害者和被害者的問題嗎?第二,雙方都已年滿十六歲,在你情我願的前提下,從事合意的性行為已非公訴罪,難道非得走入司法程序嗎?
如孫永新所說,他喜歡精液的味道,既然如此,是否他也享受那個親密過程?
走入司法程序,對孫永新來說,某些程度也意謂著他喜歡男人是犯罪。孫永新能分辨安置機構只是責任通報,而不是予以譴責嗎?特別是在同性別且保護性質濃厚的安置機構中,他是否分辨得出發生性關係之後的通報無關性別,而是法律上定義的未成年人或特定場域發現未成年的性行為,都需要通報嗎?走入司法程序之後,情慾的發展,是否會留下一道司法案件的標籤呢?
事實上,根據兒少法規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知悉兒童以及少年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暨性交易……等等事件時,兒少相關教育人員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依程序向社政主管單位進行責任通報。我知悉且熟稔法條法令的規定,只是,在當下,我卻混亂掙扎得不知如何著手,只能尊重且配合社會處社工的處遇,從法律層面的規定來看《刑法》,成年人與十六歲以下的男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是否同意,都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屬於公訴案件,不可冀求能撤回告訴,若雙方皆為未成年者則為告訴乃論,是否進入司法程序,則取決於雙方的監護人。
▲雙方都滿十六歲,且都同意,是否還有違法的問題呢?(圖/達志/示意圖)
就這個事件來說,徐國華和孫永新都已年滿十六歲,如果雙方都同意,是否還會有違法的問題呢?還是只是因為發生在安置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之後,再依法進入司法程序,就可以將最後處遇的責任丟回給司法單位,好讓自己可以置身事外、免除責任,然後,主管單位重新放大檢視安置機構的狀況之後,就能盡到「監督」以及「協助」的角色?
如果只是「監督」而沒有實質增加安置機構的軟硬體資源,最後,會不會導致安置機構採用更「權控」的方式管理或開始隱匿不報呢?大家都希望不要再有類似的行為發生,否則,就要更「密集」地去「督促」安置機構。然而,實質增加軟硬體資源,卻有中央或地方編制經費上的考量,實在是窒礙難行。
我一直想像著,如果孫永新和徐國華不是安置機構內的觸法少年,在合意性行為之後,是否也會進入司法程序?又或者,觸及同性戀議題,才會引起更多關注,無法像安置體制之外社會上的一般小情侶,能以平常心去面對,必須被迫將情慾隱私推上檯面逐一檢視?更困惑的是,接獲通報的社政主管機關,除了「監督安置機構」之外,對於當事人兩造,究竟有什麼實質協助呢?還是,只是一味擔心自己也會受到專業上的檢視,而無法擔起責任,所以,非得必須移送司法單位處置,唯有透過司法處置背書,才能避免承擔處遇適當性的責任?
我可以理解本案可能有一方疑似為強制性侵,所以,有移送司法程序的理由,然而,我想強調的是,通報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但實際上是通報之後,大家是否都站在解決問題的思維邏輯來看待整起事件,還是將觸法少年推上審判台,逐一檢視如此需要隱私的性行為,就算盡了解決問題的責任呢?通報之後,安置機構以及觸法少年反倒面臨更多排山倒海而來的責難與壓力,無所適從、不知如何自處。
根據目前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二二七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縱未違反其意願,仍構成犯罪行為。不過,法令也明定,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指只要發生性行為的雙方未滿十八歲,仍屬於犯罪行為,只不過是在量刑上予以減免或免除。矛盾的是,雖然現在法令有兩小無猜條款,可以減免觸法少年的刑責,卻仍將觸法少年之間的性行為視為「犯罪」。
從本案來看,如果徐國華和孫永新確實發生性關係,而孫永新的家長藉由法律上的責任要求對方重金和解,這時,社工人員就很難對當事少年解釋,為什麼孫永新家長拿到和解金之後,原本要向徐國華提告卻又撤回告訴,對於兩位當事少年的後續情感以及價值觀輔導,也會出現許多矛盾。
▲年少時,許多人為了不要被嘲笑,更不敢面對自己的性向。(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一段時間之後,徐國華和孫永新又恢復以往的交情了。徐國華下班之後,仍然會帶一些飲料或雞排,分給孫永新和幾位少年,和以前沒有什麼不同。倒是孫永新似乎了解到被性侵可以當做一種武器,相隔沒幾天,他又跑到辦公室對主任說某某少年也強迫他在房間口交。調閱監視器畫面時,卻發現孫永新指控的時間點,並沒有和某某少年共處一室。後來,孫永新笑笑地說,因為那名觸法少年常喊他「娘砲」,他很火大才會信口胡謅。
後來,該事件移送到地方法院,觀護人以及法官都到安置機構做審前調查,並做場地的事件模擬,因為真相難以釐清,甚至於安排他們到調查局接受測謊。最後,在司法程序中,由於證據不足,雙方又堅決否認之下,以不付審理結案。
即便一切看似事過境遷,不過,透過溫青霖拼湊事實的我,內心卻一直煎熬著,妨害性自主是動輒數年以上的重罪,我想,對一個只因生理需求而跨越身體界限的孩子,那是相當難以承受的。無論孩子是同性戀或異性戀,無論法官認定性行為是合意性或強制性,「性需求」的議題在注重團體規範大於個別化處遇的安置機構中都是辛苦的。
孩子安置輔導只不過兩年而已,在安置之前的性教育,因為各種原因,未必能落實,安置之後,除了重新適應團體生活之外,還要在當中找到安全感、依附感、處理觸法的議題、處理人際關係、沉澱自我、找到未來的方向……等等,對於一個十幾歲的孩子來說,是不是也太措手不及了?其實,我很慶幸能有這樣的結果,司法已經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了,不過,如果只是因為生理上的需求,而讓雙方重新回到司法程序,予以審判以及約束,我會覺得非常遺憾。
疑似性侵事件結案之後的三個月,孫永新安置輔導期滿,順利地回到他說的那個有山有海、被白雲覆蓋的家了。孫永新離開後不久,徐國華也收到兵單入伍服役,徐國華在安置機構內原本的勢力,很自然地都被溫青霖接收了。
*本文摘錄自《我在少年中途之家的日子:一位少年保護社工與觸法少年的生命故事》
作者: 林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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