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泓鑫(律師)、張明宏(法官)
上班被砍算職災?
一名工地管理人員,上班午休期間遭人砍傷右腿、頭部等處,他向公司請求職災補償卻遭拒,向法院起訴後,法院認為上班午休期間因工地糾紛遭人砍傷屬於職業災害,該名工地管理人員因此得請求職災補償而判決勝訴。
勞工工作時,遭人砍傷,都屬於職業災害嗎?或者,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意外,是否為職災?實務的見解為何?
公車司機駕駛公車遭砍不算職災?
在過去實務上也曾發生一則勞工上班期間遭人砍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的案例。一名公車司機在駕駛公車途中,與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機車騎士憤而持刀砍傷公車司機。
公車司機事後雖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公車管理處給付職災補償,然而,法院認為駕駛公車通常不致於發生遭人持刀砍傷之風險,且司機遭人砍傷是因為行車糾紛致生不滿所致,與公車駕駛之駕駛業務無關。
法院因而以傷害與業務無相當因果關係為由,認為司機遭人砍傷並非職業災害不能請求職災補償,而判決公車司機敗訴(臺灣高等法院87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
工地管理人員上班午休遭砍算職災?
題示案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理由,認為構成職業災害的原因,是該名工地管理人員與公司,曾經在勞工局協議交由勞保局來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是則可請求職災補償。
而因為勞保局已認定該名工地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意外災害,屬於職業災害,該名工地管理人員自得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70號民事判決參照)。
▲工地管理人員上班時遭砍傷,法院判定為職災。(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職業災害認定之嚴格見解
實務上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可分為兩種不同之見解,第一種採取較為嚴格態度,認為職業災害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個是「業務遂行性」,一個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亦即,「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
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以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理由足資參照。
職業災害認定之寬鬆見解
實務認定職業災害,另有採取較為寬鬆之見解,其認為只要與工作有關之傷害,縱使雇主沒有過失,抑或勞工自己也有過失,雇主仍有職災補償之責任,換句話說,縱使危險發生係雇主無法控制因素所生,雇主仍有可能須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
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意外,是否也屬職災?
實務上常見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往來住所及工作場所期間發生事故,因非工作進行中所生事故,是否算是職災,顯有疑義。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另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謂:「……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可知目前實務見解擴大職災之解釋,將上下班途中所生事故也納入職災範圍以保護勞工。
但需注意者是,如果勞工因非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或有重大交通違規而致意外,將排除於職災之範圍,此種情形包含:
1、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2、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4、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5、闖越鐵路平交道。
6、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7、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8、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9、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審查準則」第18條參照)。
小結
綜上所述,職災的認定標準,實務上分別有著不同之見解,因此,勞工上班時間遭人砍傷是否構成職災,實務顯有可能因標準的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如果勞工於上下班往返住所及工作場所途中發生事故,除非勞工有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否則目前實務放寬解釋認為此類事故屬於職災。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8條。
作者:王泓鑫、張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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