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律師會遇到各種千奇百怪的案件不算什麼,其實連當事人也是各種奇形怪狀都有。
歐小姐來找法老王的時候,真的是氣急敗壞,聊完之後才知道原來歐小姐因為語言能力還不錯,畢業後的工作多半是外商或是需要出差到國外與客戶洽談的工作。
後來有次轉換跑道時,應徵到一家公司的特助工作,面試時負責人董小姐就告訴她說,公司正在開拓東南亞的業務,目前在新加坡已經要申請公司登記,等到新加坡分公司設立好,就會讓歐小姐負責越南分公司的業務。
對於年約三十幾歲的歐小姐而言,可以有機會去管理一家外國分公司的業務,自然是不可多得的好機會,於是很快就開始上班,沒想到其實這家公司根本就還在草創時期,所謂的新加坡分公司連個辦公室都沒有,更別說員工就只有她及一個工讀生。
做了不到一個月,工讀生就離職了,於是就成了二人公司(歐小姐跟老闆),而且歐小姐還發現老闆要她做的事情除了翻譯就是打雜,於是歐小姐很快就離職了。前後不到兩個月,離職後公司並沒有給付歐小姐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也沒有把歐小姐因為申請公司登記手續而代墊的費用還給她。
在她跟老闆要的時候,老闆卻反告她侵占公司機密資料,要求歐小姐返還,還主張歐小姐在職期間曾經處理一件出口案件導致公司虧損66萬元,於是她才快點來找律師。
本來法老王覺得算是簡單的案件,一方面要幫歐小姐跟公司要求給付工資,另一方面則是幫歐小姐答辯公司的主張,只是沒想到這個案件最難的不是法律的部分,而是公司老闆。
▲前老闆沒有給付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又反告歐小姐侵占公司機密,於是兩人對簿公堂。(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
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因為歐小姐後來任職於另一家位於中國的公司,所以無法出庭,而對方(也就是這家公司的老闆)出庭沒看到歐小姐的時候,首先就一直跟法官要求歐小姐親自出庭。
當法官告訴他說歐小姐已經有請律師來了,她自己可以決定要不要親自出庭,他卻說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應該要自己出庭。當庭法老王跟法官對看了一眼,心裡只覺得這個老闆是看到哪一國的法律去了。
除此之外,明明是他起訴要求歐小姐返還資料,但是寫來的訴狀卻一直在強調歐小姐的職務有多重要;要她說明要請求返還的資料有哪些,他卻列了一堆電子郵件裡的附件(這些郵件每一封都有副本寄送給他);法官要他拿出僱傭契約,他就說正本已經進了碎紙機……
更離譜的是原來雙方在之前就已經有成立和解,公司願意給付薪資,而歐小姐則願意去老闆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刪除老闆所謂的機密資料(你到底是要刪除,還是要返還啊?),結果歐小姐去律師事務所的時候,律師卻告訴他說老闆已解除委任,所以律師沒辦法給錢跟協助確認刪除資料(真的很有事)。
法官當庭詢問老闆有沒有這件事的時候,老闆說那個和解筆錄是律師簽的,他不承認(這不是擺明了在弄他的律師嗎?),所以他隔天就撤回和解了。
法官就跟他說,律師是有代表他簽和解的權利,簽了就代表和解了,不是他要撤回就可以撤回的。想不到老闆竟然說,按照法律的規定他有這個權利(法老王懷疑他根本是立法委員,自己制定法律),法官當庭無言……
最奇怪的事情是開庭兩次庭後,法官跟法老王還在頭痛到底該怎麼處理這怪老闆的時候,這個怪老闆卻突然以他沒時間來開庭為由撤回起訴,然後也把剩下的工資付給歐小姐,然後這個案件就這樣糊裡糊塗的結束了。
一直到現在,法老王還是沒搞清楚這個怪老闆到底想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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