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搭便車條款源自於美國,其目的是為凝聚工會團結,以及保障工會會會員權利,避免當資方與工會簽訂協議時,對於工會與非工會成員受到一樣的對待,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形發生,間接也會影響工會協商力量的削減。目前臺灣的「禁搭便車」條款,訂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雇主不得無故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進行調整」。團體協約約定後,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資料來源:ETtoday 新聞雲)
華航前年爆發勞資爭議,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聚集近500人在台北分公司集體罷工,影響航班運作,事後雙方達成7大協議,且簽約時還附加「禁搭便車條款」,非職業工會成員不得享有相同待遇,沒想到華航也和華航企業工會簽下類似條約。勞動部裁決此行為已違反條款,遭華航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原告之訴,可上訴。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