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二審逆轉 扁珍重判陳幸妤仍無罪

2011年10月13日 17:43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涉及的二次金改案,台灣高等法院13日宣判,全案出現大逆轉,扁從一審無罪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吳淑珍判刑11年,陳致中判刑1年,黃睿靚判刑6個月,扁家唯有陳幸妤維持無罪;全案可上訴。

另在企業家部分,從無罪改判有罪的包括前元大總經理馬維建,判刑8個月,緩刑2年;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判刑3個月,緩刑2年;此外,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也從無罪改為重判8年。

特偵組於98年12月以扁、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新台幣6億餘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等人被檢方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遭依洗錢罪起訴。

全案於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審判長周占春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且難以認定國泰、元大交付扁家款項時,有賄求之意,判扁、珍及所有被告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去年11月11日將龍潭購地案及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判刑定讞,當時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就有職務影響力。高院顯然採行最高院的見解,也就是以總統的實質影響力來認定,因此全案出現逆轉。

陳水扁二審除判刑18年外,另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8千萬元,褫奪公權9年;吳淑珍除被判刑11年,還要併科罰金1億2百萬元,褫奪公權8年;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則分別併科4百萬、2百萬罰金。吳淑珍的兄嫂吳景茂和陳俊英判刑3年,緩刑2年,因符合證人保護法獲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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