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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在2月1日開始實施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規定,執法單位警政署表示,除了未繫安全帶須開罰外,包括安全帶配備不齊、毀損、鬆脫、不堪使用等,都算違規,若發現有兩人共用安全帶,或扭曲、反轉、未扣緊等,也可開罰,但警政署也條列出四種特殊情況,准予免罰。
台北市警察交通大隊表示,小型車在定義中,包括自用、營業、租賃、客貨兩用等車種,但不包括救護車與幼童專用車,因此這兩類車上後座沒繫安全帶,將不會開罰;第二種免罰情況則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的小客車,或是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的小型客貨兩用車,會出現後座並無安全帶配備的狀況,乘客坐車時也不予舉發。
第三種狀況是經過醫療機構證明,該民眾無法繫安全帶,例如正接受緊急治療、送醫途中、肢體受傷或身心障礙者等等;最後則是針對4歲到12歲、18公斤到36公斤的兒童,實務上計程車無法因應不同兒童,單獨準備不同的輔助座墊,若載到未能依規定正常繫安全帶的兒童,警政單位也不舉發。
對於較具爭議的計程車後座載客部分,法令也特別規定,若司機已盡到告知義務,後座乘客仍堅持拒絕繫安全帶,將按照人頭開罰,若在高速、快速道路上,最低罰款1人3000元,最高4500元,也就是後座3人若全都沒繫安全帶,將可處罰最低9000元,最高13500元。
▲小型車後座繫安全帶,4種特殊情況「免罰」。(圖/ETtoday新聞雲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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