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到廣東旅遊時,不慎在端豆漿跌倒燙傷,回台灣後向保險公司台灣人壽申請理賠,但台灣人壽認為陳男燙傷面積不到20%,且燙到大腿卻沒燙到生殖器「不合理」,認為不是意外拒絕理賠。陳男因而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定陳男是意外受傷,判決台灣人壽依契約賠償意外險250萬元。
判決書指出,民國97年(2008)5月陳男到大陸廣東省旅遊投宿小木屋,晚上端熱豆漿從屋內走出來時,因豆漿蒸氣造成他戴的眼鏡鏡片模糊,不小心踩空跌倒,腹部、大腿被燙傷。陳男返台後檢具廣東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全身超過20%二級燒燙傷,依保險合約請求理賠250萬元意外險。
台灣人壽則主張,陳男被燙傷面積集中在腹部和下肢,卻沒有「波及下體」,並不合理,而且陳男出發前向5家保險公司投保旅遊平安險或意外傷害險,質疑並非意外、拒絕理賠。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男因為踩空跌倒,豆漿是流動的液體,有可能不會波及生殖器,而且陳男出遊前發生四川大地震,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也符合常情,再依據醫院鑑定報告和團員目擊證詞等,認定陳男是意外傷害,判決台壽應理賠2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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