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洪姓男子去年6月間酒後搭女性友人的車回家遭攔檢,因友人被告發酒駕,他拿手機朝女警柳家榕猛拍,並嗆聲「妳的長相讓我覺得刺眼」,被女警依妨害公務罪送辦;桃園地院29日判洪男拘役55天,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換言之,這句話要付出5萬5千元代價。
判決指出,洪姓男子男(43歲)去年6月11日凌晨搭涂姓女子車回住處,在中壢市蘇州二路福州街口被中壢分局柳姓女警攔檢取締,涂女酒測值0.95,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但在取締過程中,洪拿出手機,對著執勤中的女警「反蒐證」,由於閃光燈很刺眼,女警要求他關閉或轉向,洪回嗆「妳的長相才讓我覺得刺眼」,女警不甘受辱,將洪依妨害公務罪送辦。法院判處洪男拘役55天,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洪不服上訴,辯稱是被警員挑釁,且事後已到派出所向道歉,但被地院駁回。
柳家榕任職中壢警分局普仁派出所,得知判決結果表示「一切尊重司法」。她的同事轉述,洪男之前有妨害公務前科,柳認為必須讓對方知道羞辱人是要付代價的,決定不再姑息養奸。
此外,對於「長相刺眼」的批評,同事認為柳家榕面貌姣好、不乏追求者,雖然外表看起來有些冷酷,但其實很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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