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殺人牌」罰站肇事處 美法官對酒駕醉鬼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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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德州酒駕撞死人,肇事者坐牢後還得身掛標語在現場罰站。(圖/取自www.huffingtonpost.com/)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日前發生一名婦人遭賓士闊少葉冠亨酒駕撞斷頭身亡,造成一連串悲劇。台中市長胡志強日前也致函法務部,建議加重酒駕的刑責。相較於國外,如新加坡對付酒駕者施予鞭刑、美國酒駕3次等於謀殺罪,甚至也有法官判處酒駕者罰他掛牌遊街示眾,台灣的刑罰是否太不痛不癢也引發各界關注。

立法院在去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將酒駕者的刑度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也新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刑責是否有嚇阻作用,或許國外的例子可引以借鏡。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的刑罰不同,不過以加州為例,若是7年內酒駕3次,就算沒人傷亡,照樣以謀殺罪起訴,最高甚至可以求處死刑。

去年德州39歲司機吉亞柯納(Michael Giacona),因酒駕害死20歲少年潘尼威爾(Aaron Coy Pennywell),心碎的母親為了提醒大家的酒後開車的危險,還常常回到出事現場掛起標語,希望用路人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方便,害死無辜的性命。

對此,德州法院判肇事駕駛要入獄服刑90天,服刑完後還必須連續4個周末,從早上9點到下午5點,站在出事現場8個小時,掛上「我酒醉駕車撞死了潘尼威爾」(I Killed Aaron Coy Pennywell While Driving Drunk)來遊街示眾。

而在守秩序出了名的新加坡,罰則更是不用多說,只要一有酒後開車,即使初犯就施予鞭刑,再犯的人就關入牢房,並強制戒酒治療。只要看過新加坡鞭刑影片的人,似乎可以了解為什麼在台灣酒駕事件可以這麼「屢見不鮮」,若政府還是以不痛不癢的方式懲處,相信類似的悲劇可能還是會天天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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