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縣府一名女科員拾金不昧,卻要求索取3成報酬(約7萬7760元),失主單親媽媽負擔不起,雙方談不攏。居中協調的立法委員楊麗環服務處表示,女科員依法行事雖然沒有錯,但撿到人家辛苦借來的錢,硬要索謝酬的強硬態度,有失公務員的風範;至於女科員所處的處室與月薪,為保護當事人,服務處拒絕透露。
▼捧著鐵飯碗,有穩定收入的女科員,撿到單親媽媽辛苦借來的錢,堅持要索謝酬,有失公務人員的風範。(圖/東森新聞提供)
失主在31日自家社區遺失這筆錢,事後從社區總幹事口中,得知被在縣府上班的鄰居撿走,已送交派出所。當她開心的想要領回皮包時,員警轉述對方表明要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
失主心情瞬間盪到谷底,因為這筆25萬9200的現金是她向銀行借來急用,準備幫生病的媽媽找外籍看護。心急如焚的她,在2日早上向立委楊麗環服務求助,服務處後來請女科員長官進行道德勸說。
不過,女科員態度強硬,認為自己是依「民法規定」,並沒有錯,卻因此驚動她的處長,鬧得沸沸揚揚。6日晚間,雙方在桃園警分局協調,女科員一開始還是堅持要索3成謝酬,經過2個小時的協商後,她改要求失主得為找立委一事「登報道歉」、「登報道謝」,稍晚才改口說只要寫信到縣府道謝即可。
而女科員受訪時則強調,只是依民法規定,這位單親媽媽既然已經領回皮包,也就代表「結案了」,其他的就不想再多談。
由於單親媽媽遺失錢的前一天,立法院才三讀通過,針對現行《民法》第805條留置權規定,撿到遺失物拾得人最多只能請求一成酬謝金,且失主若為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者等得以免付,而該法只等總統公布後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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