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苗栗地院判竹南鎮長康世儒當選無效,引發中央、地方法令解釋歧異爭議;事實上,內政部去年底就已去函向苗栗縣政府解釋,地制法「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是指「連續參加兩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並非以「屆」判斷;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也說,「還沒有確定判決,當事人可以再上訴」。
由於當初康世儒參選並當選,是經過中選會認定,祕書長鄧天祐表示,中選會是依據內政部解釋令審議康世儒參選資格。林清淇則說,內政部早在去年十二月初函釋苗栗縣政府,針對「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釋疑。
林清淇說,內政部與法院對於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見解不同。內政部探究立法意旨、人民權利保障等因素,釋示應為「連續參加兩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
林清淇指出,若按照規定,康世儒在第十五屆竹南鎮長的任期未滿,之後又參加第十六屆鎮長補選,期間已隔一次鎮長補選與一次鎮長選舉,間隔有三、四年之久,以內政部對地方制度法的解釋,康世儒不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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