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在民國99及100年間濫用救護車48次,被桃園縣消防局列為濫用救護車對象,住在龍潭的李男,於22日酒醉後堅持要消防局龍潭分隊員將其送醫,雖然救護員最後仍將他送醫,但也開出收費告知單,並在急診室警告李男,要是以後再有濫用救護情形,將按照規定收費600元至1800元。
▼消防車應獲得最適當的使用,而非濫用。(圖/翻攝自桃園縣政府消防局)
99年及100年,因為非緊急傷病痛卻經常濫用救護車,而被桃園縣消防局列冊勸導的有10人,當中經常酒醉濫用者達9人,濫用次數最多者為95次,李男則有48次,而他101年至4月止,已有濫用10次的記錄;龍潭消防分隊在5月份就告知過李男與其母親,李男被列為濫用對象,如果往後再出現救護濫用情況,會依相關流程與規定收費。
但到了22日深夜,龍潭分隊救護員接獲路倒救護的電話,前往後才發現又是被列為濫用救護車的李男,當時他全身都是酒味,並無外傷或是其他病痛,可是仍堅持送醫,於是救護人員按程序開立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告知單給李男,並將他送至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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