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陳會簽署2協議 「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僅列共識

記者周佩虹/台北報導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在9日會談中共同確認「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關合作」的文本內容,但原本我方期待列入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僅列為兩會共識,雖有媒體質疑效力問題,但海基會強調,會在兩岸法律許可範圍下來行,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

▲江陳會談9日登場,江丙坤與陳雲林共同簽署協議。(圖/記者張一中攝)

針對本次會談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海基會表示,該協議有助於提供兩岸投資人投資權益的制度化保障,如台商財產權、經營權及人身安全等,有效健全兩岸投資環境,以及在全球化及區域經濟合作方面,提升兩岸各自的競爭力。

至於「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則有助簡化兩岸貨物通關程序,有利於業者降低營運成本,杜絕兩岸非法貨物走私。兩項協議的簽署也代表ECFA後續協商已逐步落實,象徵兩岸經貿合作架構的進一步深化。

不過,投保協議中並未納入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僅由雙方列為共識,內容包括: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家屬透過一方業務主管部門向另一方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另一方應將查詢結果儘快回覆。

大陸公安機關對臺灣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投資企業中的臺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當事人家屬不在大陸的,公安機關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投資企業。

臺灣法務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大陸投資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大陸投資企業中的陸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24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臺灣的家屬或所投資企業。

兩會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透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訊息,並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礎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雖未將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列入文本內容中,但還是會在兩岸法律許可範圍情況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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