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某文物公司賴姓負責人懷疑自己花大錢卻買到假畫,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價金。不過經法院審理,認為賴無法證實對方賣的是假畫,而且對方也沒保證過賣出的畫作是真品,判賴男敗訴。
▲畫作買賣,行家也有看走眼的時候,上為徐悲鴻作品《愚公移山》。(圖/取自網路)
賴姓負責人在民國95年1月至3月間,以2100萬元分批向一名桂姓女子購買林風眠、徐悲鴻等人的畫作,但事後他將這些畫作送至拍賣會時,卻被指為假畫而遭退回。
懷疑自己受騙,賴男提起訴訟控告桂女施以詐術欺騙他購買假畫,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買賣契約,將已支付的1710萬歸還。
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賴沒有確切證據能證明畫作是偽畫,且桂女也沒向他保證畫作是真品。賴身為文物公司負責人,從事文物藝器買賣有10年之久,是長期經營畫作買賣的專家,他明知畫作未檢附鑑定書仍願購買,是出於自身的專業眼光及判斷,桂女並無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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