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黃姓男子去年12月晚間騎單車行經橋頭區成功南路時,被鍾姓男子騎機車從後方追撞,結果撞人的鍾男倒地不治,檢方認為黃男單車車尾無反光標誌,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二審法官認為,發生車禍是鍾男沒有注意車方車況,和單車有沒有反光標誌無關,判黃男無罪定讞。
檢方調查,2010年12月19日晚間6時,黃思寧(48歲)騎單車行經橋頭區成功南路慢車道外側,因車尾無完整反光標誌,導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鍾男自後追撞,認為黃男對車禍發生仍有過失,將他起訴,黃男也認罪。
法官傳喚兩名目擊車禍發生的機車騎士到庭作證,其中鄭男表示,當時鍾男騎在他右後方,車速約六、七十公里,後來加速超越就撞到前面的單車;坐鄭男後方的蘇姓男子則稱,他有看到黃男騎在最靠路邊,但看不到反光標誌。
法官認為,證人雖未看到反光標誌,但車禍發生前就已看到前方有單車,高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的意見也認為,加裝反光標誌雖有警示作用,仍無法認定能否完全避免車禍發生。一、審法官見解相同,黃男無罪確定。
「死者為大,很多事情不要計較太多。」黃思寧受訪時說,畢竟對方已不幸身亡,他除到靈堂下跪上香,開庭時也完全認罪;對於法院最後判他無罪,他表示感謝。有民眾認為,黃男挨撞卻一肩扛責,真的很不容易,相形之下,酒駕撞死人的「葉少爺」、「殷少爺」應該感到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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