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S。(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片)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01年8月《壹週刊》報導藝人小S等人在別墅戶外泳池畔舉行派對,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刊登30多張偷拍、竊錄影像內容,社長裴偉被告妨害秘密,最高法院17日判裴偉4月徒刑,依減刑條例減為2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藝人小S(徐熙娣)、阿雅(柳翰雅)、范曉萱和撞球國手陳純甄等人,2001年8月在台北市北投區某別墅戶外泳池畔舉辦派對,《壹週刊》攝影記者從隔壁大樓偷拍、竊錄,並在封面及內頁刊登30多張影像,引起小S等人強烈不滿,指控裴偉侵害隱私,雙方民事部分達成和解,法院分別判《壹週刊》賠小S等人200萬到300萬元不等。
不過,因檢方就《壹週刊》販賣竊錄畫面部分,是以圖利妨害秘密罪起訴裴偉,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刑事公訴罪,不得撤告,因此一直在法院審理中。
法院審理時,《壹週刊》主張任何人都能從高處看得見別墅泳池,不具隱密性,不構成妨害秘密;但合議庭認為泳池畔有樹木遮擋,別墅大門和圍牆都防止路人窺視,認定小S等人在別墅裡的行為是非公開活動,從一、二審到更一審都判裴偉有罪。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以妨害秘密罪判裴偉4月,依減刑條例減為2月、得易科罰金5萬4千元,並沒收31張偷拍照片。最高法院指小S等人在別墅圍牆內的泳池畔活動,主觀上具有對隱私的需求和期待,但《壹週刊》攝影記者是刻意爬到附近工地拍攝,並把非公開活動照片印刷販售,因此維持高院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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