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刀痕報告欠缺依據 無法推定多人行凶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蘇建和案3名被告31日獲判無罪,受惠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不得再上訴而定讞;對於判決理由,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命案刀痕鑑定報告欠缺學理依據,且無法推定行凶者為兩人以上。

高院再更三審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關於吳銘漢夫婦倆人骨骼之刀痕鑑定,乃單憑被害人骨骸之「刀痕角度」逆推兇器種類,所為鑑定乏學理依據,不具專業領域內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賴性,不能形成「殺害吳某夫婦之兇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3 種,推定行兇者為兩人以上」之心證。

判決指出,經比對王文孝前後供述,從其起初數次坦承一人犯案,又改稱共犯有王文忠、謝廣惠、黑仔、黑點,之後將謝廣惠又改稱長腳。王文忠供出黑仔、黑點、長腳(即蘇建和3人),但其兩人本身前後供述多有不符,與被告3人在警詢或偵查時自白不合之處亦甚多,且有諸多矛盾、不容併存之處,經與被告自白不利陳述部分互相比對,許多重要情節也不相符,與李昌鈺博士現場重建鑑定所呈現之血液噴濺痕、被害人屍體上所留刀痕不合。

此外,法官認為並未查獲血衣、水果刀或開山刀等物以佐證王文孝、王文忠證詞之真實性,警方也未查獲現場留下被告等人血液、指紋或毛髮等生物上之跡證。依卷證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方法,尚有合理懷疑空間,因此不能證明被告3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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