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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稅時若要把扶養親屬列為免稅額對象,條件非常嚴格。行政院會6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鬆綁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年齡限制,未來扶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均可列報扶養免稅,新制最快明年5月開始實施。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民眾若扶養「其他親屬或同住家屬」,申報所得稅時想將他們列為免稅額對象,須同時符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且無謀生能力」兩要件。郭姓婦人在2003至2007年間,獨力扶養4名親屬,但有3人因不合條件無法爭取免稅,故申請釋憲爭取權益。
大法官去年底做出第694號解釋,宣告該條文的年齡限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恐造成受扶養人因年齡不同的差別待遇,影響納稅人扶養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意願,違背鼓勵國人孝親目的。
大法官也指出,無謀生能力者不會因年齡而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人扶養親屬的負擔,也不該因受扶養者年齡而有不同。為配合大法官解釋,行政院會昨通過財政部所提修法草案,改為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均可列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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