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
北檢對陳肇敏等人再為不起訴處分,江國慶之母已於9月6日上午提起再議,只是此次不起訴的理由,仍是圍繞著罪證不足致不能適用殺人等重罪與追訴權時效已過打轉,與第一次的不起訴並無不同,則高檢署在面對此次的再議審查時,若未能擺脫法匠思維,而仍維持北檢的處分,只會使江媽媽繼續在暗地裡哭泣。
江國慶遭指為被告的當時,以陳肇敏的司令身份,自不可能親自參與偵查,且也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要求這些反情報人員為刑求,甚且此案尚經軍事檢察官的起訴與軍法官的審判,何能說陳肇敏等人與江國慶之死有關連?因此,就如北檢的不起訴理由所言,此等人員即便有貪功冒進之實,卻也難證明有致人於死的故意。
惟在1999年之前,軍事審判權乃被歸屬於統帥權之下,軍事法院與軍事檢察機關不僅同隸屬於司令部,而形同審檢不分,且所有的起訴書與判決書都必須於事前送司令核閱。再加以當時的軍事審判,在採取一審一覆判的速審結構下,不僅程序粗糙,更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若再考量斯時的《陸海空軍刑法》第87條第1項,對於強姦婦女乃唯一死刑的規定,則只要任何軍人遭刑求而不得已認罪並遭起訴,即注定被判死刑一途。
所以,江國慶冤罪的造成,陳肇敏雖未直接參與,但以其司令地位,卻對於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具有實質與絕對的決定權限,這也代表,只要其一聲令下,整個軍事司法體系即會依其意志而行,而將江國慶送上斷頭臺。若果如此,真的能說陳肇敏及其部屬無殺人故意,也與冤死無關嗎?
由於檢方不認為陳肇敏等人,有殺人故意且與江國慶之死無因果關係,以致於無法適用殺人、濫權訴追致死或私行拘禁致死等重罪,而僅能成立較輕的濫權訴追或私行拘禁等罪,則在此等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於舊刑法時代僅為十年下,檢方自可以時效已過為不起訴處分。只是江國慶在1997年,早已被草草槍決,其家屬雖在事後,到處為陳情與申冤,但由於相關人等,不僅仍在其位,更有因此爬升至高位者,自可以其影響力,去想盡辦法為掩飾,甚至阻礙冤罪的重啟調查。而就算家屬對此等人員提起濫權追訴等罪的告訴或告發,但在冤罪未能洗清之前,也無法證明有此等罪行的存在,承辦檢察官亦必在罪證不足等因素下,以不起訴處分或行政簽結為終。如此的訴追障礙,只要這些人仍在位,不僅冤罪難伸,追訴權時效也難有不過之理。
也因此,為了避免時效制度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則在去年江國慶已被證實是冤罪之前,對陳肇敏等人的犯行,不管認定是屬何種罪名,其追訴權時效皆不應開始起算。原因無他,正在於這種結構性的政府犯罪,所必然的集體掩飾不法,以致於產生訴追障礙,自不能因此使追訴權時效進行,而得以讓這些人輕易逃脫法律的制裁。
造成江國慶冤罪的犯行,乃屬於一種典型的集體性與結構性犯罪,實無法將每個人的罪行為切割,否則就可能造成責任分散,致陷入人人無責的困境。檢方若不能清楚看穿此類犯行的特性,反處處為此等人找尋有利的法條解釋,只會使這些手沾血腥的公務員,可以躲在國家機器之後,而來免除一切的刑事責任,這絕非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所該有的作為。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