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住台中市的張姓男子在即時通結識一名新北市未成年少女,兩人陷入熱戀,並在公廁、車上兩度發生性行為,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張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板橋地院25日公布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在民國99年間,透過即時通認識1名國中三年級少女,兩人不久後陷入熱戀,常在網路上以「老公」、「老婆」互稱。
民國101年2月間,少女邀約張男在公園見面,張男取得少女同意,兩人在地下室身心障礙廁所內嘿咻。同年3月間,張男又以要送少女手機為由,開車前往同一公園與少女見面;少女上車後,兩人隨即熱吻並上演車震。
後來少女班導師發現她手機內存有和張男發生關係的簡訊,告知少女父親,少女才在父親陪同下向警方報案。
法官考量張男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且行徑未對少女身心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另外,少女也表示願意原諒張男,判決張男有期徒刑10月,得緩刑2年,並賠償少女20萬元,另應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洋基球場也曾傳出有「四腳獸」出沒,群眾爭相圍觀。
(圖/資料照片,與本文無關/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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