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2012上半年酒駕者 43%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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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有平面媒體5日報導,目前酒駕被抓,法院常只判拘役或單科罰金,導致無嚇阻作用;或酒駕案再犯率高達三成,法官對酒駕案常判拘役10天、15天或罰錢,難降低酒駕案等,司法院同日發出新聞稿澄清,指報導的資料有誤,事實為法院相關量刑,43%皆被判處有期徒刑。

司法院刑事廳強調,從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85條之3笫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以下簡稱不能安全駕駛罪),提高該罪之法定刑度,並增訂同條第2項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到目前為止還不滿一年。

刑事廳表示, 101年1至6月全國地方法院宣判不能安全駕駛罪的14251個案件中,有期徒刑者(含併科罰金)占43.47%;拘役者(含併科罰金)占29.61%;罰金者占26.92%。合計主刑有期徒刑與拘役占73.08%,約占整體4分之3。

另外,刑事廳說,由上述數據可知,101年上半年法院關於現行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是偏較重、中度之有期徒刑及拘役,輕度罰金只占約4分之1。而且宣告「拘役併科罰金」者,平均刑度為拘役50.13日,併科罰金5.97萬元;宣告「拘役」者,平均刑度為拘役50.00日,是偏拘役刑之重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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