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兵悍馬車撞死百姓 國賠717萬定讞

▲軍方悍馬車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劉姓男子於99年間4月間遭陸軍砲兵的悍馬車撞死,劉男家屬請求國賠,最高法院12日判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賠償717萬餘元定讞。

當時在砲兵服役的張姓男子駕駛悍馬車行經彰化縣二水鄉,不慎撞倒站在路旁聊天的劉姓男子,劉送醫後不治。刑事部分,張男被軍事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個月確定。死者家屬另請求國家賠償,向後備司令部及張男各求償1429萬餘元,一審判賠657萬餘元。

後備司令部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維持一審判賠金額,另判後備司令部要再賠劉男妻子60餘萬元;死者家屬向張男求償部分,法官認為劉男家屬不得於取得國賠後再向公務員個人求償,駁回求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備司令部賠償717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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