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江姓男子利用性工作者即使吃虧也不敢報警的心態,三度脅迫被害女子為他「口交」,事後均不付錢,還搶走其中一名女子200元,法院審理時又誣指被害人欠錢、偷錢,台灣高等法院依3項罪名,重判他14年4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江姓男子有毒品前科,於民國99年5月間,騎機車至新竹市某處搭訕性工作者,佯稱以1000元的代價與她性交易,後來卻不付錢,還恐嚇女子為他口交得逞;幾天後,江男以相同手法再搭訕另名性工作者,強迫女子為他口交得逞。同年8月間,江男再以相同手法強迫女子為他口交後,還搶走女子的200元現金,員警接獲報案後,9月間將他帶回派出所調查,並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江男矢口否認對3名女子強制性交,辯稱女子欠他錢,又說女子偷他錢等,法官不採信江男說法,一審依3名被害女子對江男犯行指證歷歷,認定江男有強制性交等犯行。
法院審酌江男利用性工作者不敢報案的心態,加以強制性交得逞,還強取其中1名女子的財物,於審理時又誣指女子積欠他債務等,造成女子被再次傷害,依強制性交罪、強盜強制性交罪等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高院合議庭改依強制性交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罪等3罪,判處江男應執行14年4月徒刑;強制罪部分不得上訴。
我們想讓你知道…這種人入獄後會被「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