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鍾姓老翁去年5月結識張姓婦人,兩人展開交往,張婦後來向老翁借錢,並約定以上床抵債;但老翁不滿積蓄花光後,婦人就避不見面,憤而提告詐欺,還說兩人發生38次關係,就算抵債,張婦還欠他1000多次。
鍾姓老翁(75歲)指出,去年5月他在前鎮、鳳山區交界處的老人公園認識張婦(60歲)後,兩人當天就上賓館開房間,之後張婦不斷向他借錢,不到3個月,70多萬的積蓄全部被掏空,張婦也不見蹤影。
張婦應訊時坦承向老翁借錢,但只借了40多萬,且雙方曾約定每5天上床一次抵債,她積欠對方的錢,日後一定設法償還,絕非故意不還。但老翁認為,就算以性關係抵債,根據他的紀錄,兩人前後只發生過38次關係,依當地行情價一次500元計算,張婦還欠他1000多次。
高雄地檢署認為,雙方關係親密時,平均半個月上床6次,無論張婦以任何理由借錢,均為男方自願交付,事後不能論以詐欺罪;至於「欠多少次」都屬民事糾紛,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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